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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5-09-13 04: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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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簡介
當事人逾期舉證吃罰單
去年12月,張某因與其原工作單位某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將其訴至槐蔭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向雙方送達了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但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直至今年2月底案件開庭審理時,雙方在庭審中才提交證據。經主審法官當庭詢問,張某及某公司均未能就超過舉證期限的逾期舉證行為說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而且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有證不舉的事實。
開庭審理后,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鑒于雙方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與基本事實有關,法院予以采納。對雙方當事人逾期舉證的行為,作出對張某個人罰款1000元,對某公司罰款50000元的決定。
罰款有效防止當事人惡意拖延審理周期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有當事人拖延舉證的情況,有很多當事人對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視若未見,對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置之不理,舉證非常‘任性’。甚至有些當事人心存惡意,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故意不提供證據,在庭審中再突然提交,以達到拖長審理周期或證據突襲的目的。”該案的主審法官楊春疆告訴記者。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不僅明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還明確了“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則更一步細化了對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不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