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食藥監局官網發布公告稱,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市局組織抽檢餐飲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糕點、酒類、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調味品、飲料9類食品共52批次,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49批次,不合格樣品3批次。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由竹溪縣悅心食品加工部生產加工的米糕,生產日期為2018/10/15,糖精鈉(以糖精計)檢出值為0.0528 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檢驗機構為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由茅箭區火車站海星關東酒行經營銷售的高粱酒(50%vol),購進日期為2018/09/01,鉛(以Pb計)檢出值為1.01 mg/kg,標準規定為≤0.5 mg/kg,檢驗機構為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三)由茅箭區火車站海星關東酒行經營銷售的高粱酒(55%vol),購進日期為2018/09/01,鉛(以Pb計)檢出值為1.68 mg/kg,標準規定為≤0.5 mg/kg,檢驗機構為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十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十堰市食品藥品綜合執法支隊、竹溪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督促生產經營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進一步調查處理,查明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合格產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