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原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發布《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19年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的通報(2019-08)》。本次共對9戶市場銷售主體銷售的9家企業生產的16批次電動自行車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查檢驗,經檢驗,2家企業生產的3批次電動自行車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率為18.75%。
為加強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經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授權,近期,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市區內部分市場銷售主體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查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的規定,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2019年長春市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商品質量抽檢方案》委托國家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依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制動性能、限速裝置、整車質量、腳踏行駛能力等指標進行了檢測。
從《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產品名單》中發現,標稱商標為“愛瑪”的1批次TDT1040Z-1型電動自行車樣品被檢出把立管和鞍管項目不合格;標稱商標為“愛瑪”的1批次TDT1012Z型電動自行車樣品被檢出產品合格證項目不合格;標稱商標為“美順”的1批次MEISHUNTDT017Z型電動自行車樣品被檢出把立管和鞍管項目不合格。
長春市市監督管理局已將本次監督抽查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情況通報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通報中提出,各有關市場銷售主體自接到長春市市監督管理局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各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本轄區市場上銷售的同廠商、同型號、同批次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進行清查,并對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市場主體依法進行處理。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質量抽查檢驗(不合格)產品名單
序號 |
樣品 名稱 |
被抽檢市場銷售主體 |
標稱 生產廠家 |
標稱 商標 |
規格型號 |
主要不合格項目 |
1 |
電動自行車 |
南關區創新電動車行 |
天津愛瑪車業 科技有限公司 |
愛瑪 |
TDT1040Z-1 |
把立管和鞍管 |
2 |
電動自行車 |
南關區創新電動車行 |
天津愛瑪車業 科技有限公司 |
愛瑪 |
TDT1012Z |
產品合格證 |
3 |
電動自行車 |
南關區天悅電動車行 |
博世新弘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美順 |
MEISHUNTDT017Z |
把立管和鞍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