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于激發市場活力和企業創造力、促進煤炭產業轉型發展意義重大。但現行審批制度弊端突出、飽受社會詬病,主要是審批事項雜、環節多、手續繁,審批過程不公開、不透明,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權力制約監督有缺失,甚至設租尋租、滋生腐敗。9月14日,省政府發布了我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建立和完善設計科學、流程規范、運行高效、公開透明、弊革風清的煤炭行政審批制度。
煤礦建設項目按審批流程分為前期準備、項目核準、開工建設、竣工驗收4個階段,共有38項審批事項。
在前期準備階段,對于新建或新增年產120萬噸以下的煤礦,省級不再保留開展前期工作批復事項。
項目核準階段,安全核準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不再作為省級煤礦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下的煤炭開發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權,下放至設區的市及擴權強縣試點縣和轉型綜改試點縣。
開工建設階段,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環保專篇、礦井瓦斯抽采設計并入項目初步設計中一并審批;將礦井瓦斯涌出預測報告審批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企業完成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隊招標、監理招標、質監注冊、完成“四通一平”等開工準備工作納入煤炭主管部門日常管理;將國家核準煤礦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職責由省發展改革委移交省煤炭廳。
竣工驗收階段,取消從業人員準入及用工管理驗收、緊急避險系統驗收。省級不再保留環保試生產審批。將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通風瓦斯抽采設施及防突專項驗收、井下民爆物品庫驗收、檔案驗收并入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聯合試運轉、質量標準化驗收、“六個標準”(即山西辦礦企業標準、管理標準、現代化礦井標準、建設標準、施工管理標準和安全質量標準)核查、生產要素公告納入煤炭主管部門日常管理。對省級核準的礦井項目竣工驗收,統一由省煤炭廳負責。對國家核準的礦井項目竣工驗收,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煤炭〔2012〕119號)規定執行。
此外,2020年前,除“關小上大、減量置換”外,全省不再審批建設新的煤礦項目。同時停止審批年產500萬噸以下的井工改露天開采項目。凡符合政策規定的新建項目和目前已進入行政審批程序的其他項目,都要按該《方案》設置的審批流程就近并入新的階段繼續審批。屬于國家有關部委審批的事項,要密切跟蹤其簡政放權的改革進程,及時調整省級配套事項;屬于省內審批權限的事項,要嚴格界定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權力邊界,做到放管結合、規范運作。
該《方案》還提出,將煤礦企業原申領的“六證”統一簡化為“三證”,即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保留《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分別由省國土資源廳、山西煤監局、省工商局核發。煤礦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必須取得《煤礦安全資格證書》,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具有《煤礦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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