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財稅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發展趨勢
亞當·斯密說:“財稅乃庶稅之母。”霍姆斯大法官說:“稅收是文明的對價。”溫家寶說:“一個國家的財政史是驚心動魄的。如果你讀它,會從中看到不僅是經濟的發展,而且是社會的結構和公平正義。”這些至理名言都詮釋著財稅之于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財稅法學,是以財稅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財稅法的專業性、技術性、復雜性決定了其實用性,決定了財稅法學的發展空間,財稅法學是一門年輕的法學分支學科,也是一門具有蓬勃生機的新興學科。財稅法學作為一門朝陽學科,其體系的思路仍在不斷修正。[1]
一、財稅法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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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作為財政法規最早的法律形式是稅法。其中的預算制度是新興的資產階級同封建貴族斗爭中產生的一種財政制度。最早的國家預算制度產生于英國,發展較晚的是美國。主要的發展階段有:第一,從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財政法律制度無新發展。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由于壟斷資產階級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財政預算稅收制度有所加強。如聯邦德國時期的《預算法典》、日本的《財政法》。第二,原屬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二戰后陸續制定一系列成文的財政預算稅收法規。如美國的財政部很重視財政立法及執行,財政部長有法律顧問,并設有法制事務所和執行處。此外,原屬英美法系的東南亞國家聯盟將財政活動的法律規定列入憲法。第三,一些前東歐國家除了制定多種稅法,還有專門的財稅法或預算法。如1972年羅馬尼亞頒布的《財政法》。 開題報告 http://www.lW54.com/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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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宜公十五年頒布的“初稅畝”是我國最早的一部稅法。最早的預算法是解放前的《財政收支系統法》。下面分三階段簡要介紹我國財政法制狀況:第一,新中國成立后30年的財政法制狀況;靖脑鞎r期為了恢復經濟生產先后頒布一系列的重要法規。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期間受法律虛無主義影響,財政經濟立法互動有所削弱。文化大革命后恢復了中斷數年之久的國家預決算報告制度。第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到2002年,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階段。這是我國財政法制建設進入恢復和發展的重要階段,制定頒布了大量的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規章,形成了基本的財政法律制度。第三,2002~2010年我國財稅立法的新階段。這一時期的財稅法治建設繁重,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目前,現行有效的財稅法律共有八部。財政立法中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規范性文件比重較大,但其立法層次較低,執行效力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二、我國財稅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畢業論文 http://www.Lw5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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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在我國曾經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隨著國家財稅職能的增強,加之經濟法學科的形成,國內的學者將財稅法列入經濟法部門。[2]劉隆亨教授認為,財政法自身構成了一個完善的體系,具有內部的系統性和外部的排他性。例如稅收本文由畢業論文網http://www.zqccq.com收集整理法律制度構成的要素、內部的稅制結構。又例如財政體系:預算收支法、國債法、轉移支付法、政府投資法(投融資法)、基金管理與財政補貼法、政府采購法、財政監督法等自成體系,外部不能任意干涉。征稅只能是稅務部門,別的部門不行。國債只能是財政部、國務院發行,別的部門也不行。[3]
我認為,中國財稅法是一個涉及眾多法律部門的綜合法律領域。首先,它是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國際法等法律部門中涉及財稅問題的法律規范的綜合體。其次,它是國民經濟的一個綜合部門法,從財稅法可以看到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法律要求,而各個部門的法律又包含和體現了有關財稅法的具體內容。最后,法律畢竟是一個整體,隨著社會關系的分層開始模糊,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導致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無法單獨調整,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也開始出現融合。在這種形勢下,較之相互隔絕的部門法,綜合性部門法應是最優選擇。故我們不能以傳統部門法的視角衡量財稅法。它應是一個以問題為中心的開放體系,而不是以調整對象為標準的封閉領域。如稅法中既包含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又滲透著宏觀調控的經濟法內容,更涉及大量的行政規則。從這一角度看,財稅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一門綜合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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