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的沖突分析
目前階段,習慣法和國家法并存應該說是在所難免的。由于歷史原因和地理條件的限制,藏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是相對落后且不平衡的,而且它的習慣法籠罩著濃厚的宗教色彩,與當代的國家法存在諸多的矛盾和沖突。
一、法律文化與法律觀念的沖突
從我國幾千年來法制發展現狀可見,各少數民族的法律文化作為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組成元素,少數民族文化所體現出的民族風情給予中國整個傳統法律文化增添了活力,使傳統法律文化氣氛活潑且顯張力,傳統民族文化的價值取向體現為禮治、德治、人治和家族宗法調解等特點,我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 “和諧”、“無訟” 和“天人合一”。 相比較西方法律文化而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深受西方法律觀念的影響, 中西方法律文化相互逐漸融合,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制度對于西方文化的繼承和接受經歷著由沖突、半接受、融合新法律文化之過程。 當代法律文化崇尚抽象獨立的人格發達、重視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平等、自由、民主, 主張“法治”,倡導“人權”等法治理念。相比較傳統法律文化,它強調義務法,強調親情義務與人情義務達到統一,F代法律的權利法,宣揚自由權利和民本文由畢業論文網http://www.zqccq.com收集整理主權利。在藏區少數民族聚居區,民族習慣法調整和規范著藏區人民的社會生活,這些民族習慣法帶有濃重的傳統法律文化色彩,這些表明現代法律文化與傳統法律文化的之間正在進行強有力的沖突。
二、法律內容和法律規則的沖突
少數民族獨特的生活習俗和民族思維指向與漢族人民存在巨大的差異,因為,在刑事法規方面體現為在確定罪與非罪上出現分岐,在處理審理程序與執行程序上又存在巨大的差異與不同。在少數民族地區,民族習慣法在解決刑事糾紛的階段,不論是從立案、起訴和審判等階段,這一過程都對刑法適用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民族習慣法往往把犯罪轉化為非罪對待。體現在民事規則方面: 民事方面也大量體現在民族習慣法之中,作是民族習慣法中的重要組成元素。習慣法與國家法沖撞主要表現在界定個人權利范圍上之不同和男女地位是否平等等思想上。例如,高山族習慣法會把財產所有者確定分為四級單位,第一級單位,即部落( 村落) 、父系世系群。家族與男女個人其他的財產必須歸部落,除非為了個人的有效使用、特殊創造成果以及構成其自己的榮譽象征之財產;第二級單位父系世系群。家族所有在婚姻規則方面: 國家婚姻法在立法上確立夫妻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和結婚登記需達到法定婚齡等制度和規則,但民族習慣法在規范這些行為上就有所不同,早婚、重婚、近親結婚、包辦婚姻和換親等舊式婚嫁形式仍然適用,在規范訂婚、下彩禮和下聘禮這些民事行為上每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一整套民間秩序規范,如回族婚姻習慣法規定,凡理智健全的成年( 15歲以上) 穆斯林都可以結婚,穆斯林女子外嫁他族男子是不被許可的,禁止與漢族通婚。 在回族農村地區,結婚不領取結婚證,結婚通過以宴請親朋好友吃喝,舉行正式宗教婚禮以表明對于結婚事實的公示。在繼承規則方面:如回族繼承習慣法受到伊斯蘭教法和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熏染,回族承認男女可以繼承父母遺產, 但是同一親等繼承人平等的繼承權是不被允許的,還規定出嫁女子不得繼承娘家遺產; 兒媳不繼承夫家財產等習慣。這些藏區習慣法與國家繼承法在規范繼承權男女平等鞥問題上相互矛盾,共同發揮自身的作用。
三、具體方面的沖突——刑事制裁和賠償方面
在刑法問題上,藏區習慣法堅持用賠命價和賠血價解決有關殺人和故意傷害的案件。這是與我國刑事方面的法律相沖突的。按照西藏習慣法的規定,對于故意殺人者是不按照死刑來定罪處罰的,殺人者通過民事賠償的方式來彌補受害人的不足。這就是賠命價制度。藏區習慣法之所以采用賠命價來解決故意殺人的問題是有深刻的原因的,第一就是藏區地處比較偏遠的高原地區,那里生活條件比較差,生活艱難,對罪人以賠命價的方式進行處罰可以是他們失去生存的基礎,藏區人民認為這才是最嚴重的懲罰。第二就是藏區人民深受藏傳佛教的影響,他們相信人死之后會有輪回的機會,他們根本不認為死亡是最可怕的事情,相反他們認為死亡輪回還能將他們帶到比較幸福的世界,因此讓罪人死亡也不是最嚴重的懲罰措施。新中國成立之后,賠命價制度漸漸縮小了它的適用范圍,但生活在比較偏遠地區的藏民仍然在適用它。人們在對待殺人和殺害案件之時往往會通過賠命價的方式去解決而不是向有過機關提起訴訟。最近今年,由于國家政府對于西藏地區較為寬松的政治環境以及藏民對國家法的陌生和不接受的心理,藏區習慣法又開始的進一步的適用。這體現在藏區人民對于強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等問題上,藏區很多地方都不把強奸行為認定為是一種犯罪行為,藏區習慣法對侵犯藏區婦女的行為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這與國家刑法在認定強奸罪和保護婦女權益上是完全不相符的。由于這種現象的存在,藏區婦女合法權益根本得不到全面的保護,婦女的尊嚴和人身安全更受到嚴重的忽視,這是與國家刑法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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