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導讀:但是,由此帶來的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現狀卻成為一個涉及公平的“問題”愈演愈烈。[1]義務教育法規定由于各地的義務教育經費由各地的政府財政支付,因此,義務教育這項由相關法律和制度規定的公共產品,成為各地政府只能提供給當地戶籍居民的公共產品。
關鍵詞: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現狀,對策
相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總數已達到2.1億,堪稱和平時期人類規模最大的人口流動。這種人口流動是正常的社會結構的調整環節,是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但是,由此帶來的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現狀卻成為一個涉及公平的“問題”愈演愈烈。
1.農民工及其農民工子女的身份
“農民工”愈來愈被作為一種身份制度化。目前,在大、中城市中出現的大量的“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但仍然保留農民身份”“干著工人的勞動卻得不到工人身份”的農民工群體。在本質上來說,農民工群體的出現恰恰是城鄉二元體制在城市內部的再次復制,而復制的結果就是形成了“農民工體制”,他們處于城市的集體排斥之中,生活質量低下,工作沒有保障,權利受損是一種常態。[1] 2004年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指出“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2006年,國務院通過《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認為農民工問題關系到國家的全局和長遠發展,要求解決農民工問題要公平對待,一視同仁。但實質上,“農民工”這種人為的以制造差別來界定身份的做法,是以忽視公民基本資格權利為基礎的,他忽視了農民工作為公民的平等性要求。
“農民工子女”大致有幾種稱謂:“城鎮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流動兒童少年”、“農民工子女”、“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農村留守兒童”。[2] 2003年國家政策中開始提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和“農民工子女”概念,2007年提出的“農村流動兒童”的概念更加明了地表述了農民進城后其子女隨之進程抑或留守的兩種生存狀態。
2.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現狀
2.1受教育機會不平等
受教育機會是衡量教育公平的最重要指標。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機會不平等具體反映在農民工子女的就學渠道方面。就學渠道主要有:[3]第一,在公立中小學借讀。第二,就讀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辦的學校。第三,進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學校學習。論文發表。第四,就讀于民工子弟學校。論文發表。第五,在家鄉學校接受教育。抽樣調查顯示有65%的適齡兒童在家鄉接受教育,他們的父母親一方或雙方不在身邊,處在教育的邊緣地位。[3]第六,部分農民工子女失學或輟學。
2.2受教育過程不平等
一方面,由于戶籍的限制,農民工子女必須比城市孩子多繳納高昂的贊助費和借讀費,盡管他們生活的經濟條件比城市孩子要低很多。論文發表。接受農民工子女的城市公立學校目前主要有以下兩種:一類是城市中基礎薄弱的學校,二是城郊的鄉鎮學校。在公辦學校就讀的農民工子女經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單獨編班”。由于戶口不在當地,經濟條件薄弱,常被公辦學校的城市學生排斥;由于父母工作流動性大,學校有時會疏于管理;由于沒有學籍,成績因此不計入教學考評,甚至無機會參加學校或當地各級政府舉辦的各種活動,以及“三好學生”的評選和一些體育競賽;部分教師素質不高,往往歧視農民工子女學生,甚至剝奪農民工子女與城市學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4]另一方面,民辦農民工子弟學校由于資金短缺,且不少學校辦學以贏利為目的,辦學條件被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問題,如教學設備奇缺、管理水平低、師資力量弱以及存在安全方面的隱患等。所以農民工子女盡管有學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辦學校低得多的待遇;而且當地教育主管部門還有比較嚴重的城市本位觀念,不但不落實國家的政策,對這些學校進行財政補貼,改善教學環境,反而以地區、部門利益為重,動輒以辦學規模太小、條件太差等不合規范為理由將學校關閉,不給予其合法的辦學地位,全然不顧流離失所的學生。[5]
3.導致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產生的制度性障礙
3.1二元對立的戶籍管理制度
導致農民工子女受教育不平等的直接原因是:沒有流入地城市的戶籍。自1958年《戶口管理條例》的頒行,城市與農村被制度地二元分割開來:公民被分成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兩大身份不同、待遇不同的利益群體。這樣“農民”從原來的職業概念變成了一種身份界定,農民不能隨意流動,更無法享有城里人的各種資源和福利待遇。[1]義務教育法規定由于各地的義務教育經費由各地的政府財政支付,因此,義務教育這項由相關法律和制度規定的公共產品,成為各地政府只能提供給當地戶籍居民的公共產品。[4]農民工雖然居住在城市,也在所在城市繳納了相關稅費戶籍卻在農村。卻沒有該城市的戶籍,其子女就不能同樣享受該城市的義務教育這項由法律和制度規定的、以稅收為基礎的公共產品。
3.2義務教育投入體制
我國義務教育階段實行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教育體制過度分權。《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第十二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這個教育法則明確了流入地政府對流動人口學齡兒童的入學并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作為城市邊緣人口,農民工子女無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帶給他們的教育補助。因此,義務教育的過度分權是造成農民工子女上學難的主要原因。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想要地方采取措施,強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但是這種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資金的方式在現實實踐中并未奏效。如2001年《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要重視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以下簡稱“兩為主”),采取多種形式,依法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但《決定》對如何落實保障“兩為主”并無明確的規定或辦法。此后一些地方出臺的關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的政策與《暫行辦法》也無明顯的區別。[5] 但是,政策的出臺并不等于問題的解決,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出政策、地方政府出錢的情況下,政策與其目標實現之間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距離。把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被制度地定性為一個地方性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4.解決對策
4.1確立農民工子女以公民身份的資格
農民工是以差別對待的方式形成的一種制度身份,這種身份建構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權益受損的過程。因為在社會利益的分配過程中,忽視了農民工作為公民的基本的平等權利。公民身份是作為社會的個體一切權利享有與義務承擔的基礎。從憲政意義上,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每一個公民在一些最基本的社會、政治、經濟方面都享有同等的國民待遇,不因民族、種族、職業、家庭住址、戶籍和其他身份的差異,在憲法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因此對待農民工問題首先要以“公民權利”為衡量標準和優先價值選擇,創設條件,滿足農民工子女教育中的實際需求,不能因陋就簡,降低標準。所以,要確立尊重農民工子女的公民資格,首先要通過法律來確保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可現實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作為一個階層的農民和民工,受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方面與城市居民有重大差別,大量的法律文件則體現、貫徹了這種二元結構,從立法上確定了這種基本階層的差別對待,這種差別對待構成了法律上的不平等”[6]。因此,要進行立法層面的考察,對于侵犯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利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和廢止,創設一個有利于農民工子女教育實現的法律環境,真正使“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4.2政府調整現有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格局
要把義務教育管理體要由“縣、鄉、村三級辦學,縣、鄉兩級管理、以縣為主”調整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對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扶持力度,使教育資金跟著孩子走”。從而,全方位地把農民工子女教育從體制外納入到體制內。入學渠道應該以公辦學校為主,民辦教育為輔,調整現有教育資源的分布,實現現有資源利用的最大化。明確、具體規定相關各部門的職責。并建立健全捐贈機制,完善捐贈立法,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多渠道籌措教育資金。各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嚴格督查各地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并加強社會監督(群眾監督),設立舉報熱線(舉報信箱)以及強化媒體的監督作用建立完善系統嚴格的評價,考核的指標體系,可設立一系列的指標進行檢查與考核,以作為各校領導晉降、任免的依據。真正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嚴厲查處和懲處責任人。
【參考文獻】
[1]曲正偉,周小虎.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基于公民身份缺失的歸因[J].教育科學,2008,4:2.
[2]呂少蓉.1996年~2007年國家關于農村流動兒童義務教育政策的變遷[J].教育導刊,2008,6:20-22.
[3]林茜彬.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的現狀及對策[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學科版),2008,2.
[4]孫堅烽.從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看我國相關公共政策面臨的問題與對策[J].農村經濟,2008,9.
[5]郭建鑫.教育公平、公共財政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保障機制[J].農村經濟,2007,1:96-100.
[6]冉井富.農民、民工與權利保護——法律與平等的一個視角[J].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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