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在市場環境的變化之下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我國財政部對頒布于1997年現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進行了相關修訂工作,并組織發布了全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新準則將于2013年1月1日起自我國正式施行。基于此,本文在對新《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進行研究的基礎上,探討了新舊兩準則的區別與聯系。
關鍵詞:會計準則 事業單位 區別 聯系 比較
新修訂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其目的是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與會計核算。事業單位新準則對內容進行了充實完善,由原來的11章47條,修訂為12章68條。同時,在增加了21條新規定的同時,還新增了“財務監督”章節。新準則的前身是1997年發布實施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此次修訂,維持了原準則的基本框架結構,針對其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相關完善與修訂,新準則的內容基本為以下幾大類:事業單位會計基本假設;會計目標;核算基礎;一般確認計量原則;會計要素定義;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項目分類及構成;財務報告等。
財政部發言人于2012年12月13日對外公布,事業單位新會計準則的重大制度調整主要表現在十個方面,主要為:第一,在原有《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進行制定;第二,新準則在原有基礎上,兼顧決策有用的同時更加反映政府的受托責任;第三,會計核算基礎被更加合理的予以界定;第四,事業單位專屬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得以強化;第五,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進行了重新規定等。以下內容中將稱新修訂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為《新準則》;1997年發布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為《舊準則》。
一、事業單位新舊會計準則的變化比較
(一)適用范圍的改變
《新規則》與《舊準則》都明確規定,本準則將適用于我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然而,根據我國2011年發布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我國事業單位的劃分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三個類別,即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我國政府今后將不再對后兩者類型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進行批準設立。也就是說屬于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或者轉為企業類型的事業單位將不再執行《新規則》。
(二)資產相關改變
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資產管理要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新準則》中規定,核定財政定額或定項補助時,以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情況作為主要依據。有利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協調配合。
此外,《新準則》中對資產的概念和特征還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資產分類和固定資產標注進行了相關調整。同時,對對外投資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定,資產管理的相關內容也有所增加。詳見表1。
(三)收入相關改變
關于收入部分,《新準則》將原有的“財政補助收入”修改為 “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并且對兩個方面進行了重點明確。其一,財政部門撥款強調了“同級”概念,有效規避了對非同級財政部門撥款的重復計算問題;其二,用“各類財政撥款”代替原有的“各類事業經費”。 擴大了事業單位收入范圍,將住房改革、社會保障、基本建設等財政撥款統一納入了收入范圍,使得事業單位收入的內容更完整與全面。
(四)支出相關改變
1、改變了原有事業支出的概念與內容
《新準則》對事業支出范圍進行了擴充,將住房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等所有支出項目全部納入其中。同時還對事業單位支出進行了重新分類,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同時,《新準則》還通過新增條文,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對單位的各項支出納入統一預算,并且對支出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2、原有支出分類基礎上新增“其他支出”
《新準則》在原有支出分類基礎上,新增加了“其他支出”,改變了原有的之處分類無法對事業單位支出不足進行全面反映的問題,能夠對捐贈支出、利息支出等進行充分且正確的反映。《舊準則》對相關支出的實際核算也沒有相對明確的規定,使得事業單位支出的實際核算出現多種情況,而《新準則》對此也進行了相關改變。
3、重點對支出管理進行了修訂
對支出管理更加強調了其特性,即合規性、效益性、真實性和績效性。《新準則》中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同時,還應對“政府采購制度”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進行嚴格執行,《新準則》對支出核算與管理還提出,在事業單位內部應樹立成本費用和投入產出意識,以及經濟核算觀念,要加強“經濟核算”,目的是促使事業單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此外,《新準則》還對票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做了
相關補充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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