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導讀::政府對于債務的軟預算約束是企業信貸違約的原因之一,從企業還貸相關利益者的相互博弈出發,建立一個企業、銀行、政府之間三方博弈模型來分析它們之間的行為及其目標差異對企業信貸違約的影響。模型分析表明:政府出于政治和經濟利益的考慮,通過補貼銀行和企業來實施對企業還貸的軟預算約束。
論文關鍵詞:軟預算約束,信貸違約,博弈分析
0 引言
有關經濟轉型時期企業信貸違約和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1)制度因素。(姜燁,2004)認為國有銀行產權主體的缺位,所有者(國家和中央銀行)的監督和制約十分弱化;銀行經營層對銀行經營的效益缺少直接的利益沖動,風險意識淡薄,難以真正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責任心[1]。(2)市場因素。在信貸市場上銀行和企業存在信息不對稱,銀行會因企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而蒙受損失。(3)經濟環境和經濟周期因素。企業經營不善,社會信譽低下,法制觀念不強和經濟周期的變化,把風險轉嫁給銀行。以上三種因素都是從銀行活動的外部因素來分析銀行風險。(4)軟預算約束的視角。20世紀80年代初期,科爾奈提出了軟預算約束理論,出現了一種從銀行活動的內在特點出發,即銀行信貸的跨期性和信貸資產的不可逆轉性來探究銀行風險產生機理的理論,這種理論就是軟預算約束理論(Soft budget constraint theory)[2]。自德瓦特里龐和馬斯金 1995 對軟預算約束理論的開拓性貢獻以來,軟預算約束理論在分析銀企經濟行為及其績效方面有很強的解釋力,該理論認為,一旦一國經濟中存在較嚴重的預算軟約束問題,該國的經濟績效必定低下。事實上,銀行機構本身也會導致企業預算軟約束的,龐澤博弈(Ponzi game) 就是一個例子。在 Ponzi 所分析的博弈模型里,一個借款者在無窮長的時間界區內,實際上可以通過不斷地向新的銀行貸新的款項,來償還舊債的利息而不是舊債的本金。因為每一家銀行只考慮自己放出去的貸款能否收回利息,因此單家銀行不會擔心自己的收益,也不會對借款的企業實施嚴厲的約束。這樣,由于單獨的銀行與作為整體的銀行業是分離的,使借款的企業有可能鉆到空子,以至于所欠的款項可能無限擴大與延伸。我國政府的決策不僅考慮到經濟利益,還要關注社會政治利益(Shleifer,A1 , Vishny , R., 1994),如政府的長期合法執政政府的政績與聲譽、政
治家的當選與升遷、社會的穩定、工人的就業、社會公共產品的供應、社會福利水平等。因此,作為全能政府的中國各級政府,既出于政治上的考慮又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對政府(或政府控制下的國有銀行)的投資與再投資的收益與成本進行權衡。盡管對某項投資就經濟上的考慮是不劃算的,但若從政治上考慮,則可能會帶來巨大的社會政治利益。我國政府將社會政治利益納入投資的目標函數后,即使對于在經濟上虧損的投資,政府也可能會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或通過各種方式誘使銀行對項目進行貸款和再融款,這樣,就會出現企業違約和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
1 軟預算約束的理論綜述
軟預算約束,最早是由(Kornai,1979;1980)[3][4] 提出的。它最先指的是社會主義國家中的國有企業在發生虧損后,政府或其貸款人對其進行救助的現象。(Shleifer and Vishney,1994)[5]研究表明,國有企業是政府或政黨謀取政治利益的工具,政府對國有企業的解救和再融資可以獲得國有企業的政治支持。這樣,政府在對國有企業實施解救和再融資時就不僅僅考慮到經濟利益,而且也考慮到政治利益。軟預算約束的存在,扭曲了企業的激勵機制,也嚴重破壞了市場的競爭秩序。然而,軟預算約束不僅僅存在于集權經濟中,在其他經濟環境甚至在完全分權的私有制經濟中也大量存在。對于企業軟預算約束形成機理的理論文獻很多,總結起來可分為二類:一種是外生解釋(也稱政治性的解釋)博弈分析,另一種是內生解釋(經濟型的解釋)。外生解釋認為軟預算約束源于各種外生變量的存在,包括社會主義國家的父愛主義(Kornai,1986)[6]、國家追求就業目標或領導人獲取政治上的支持(Shleifer 和 Vishny ,1994)[7] 以及企業各種政策性負擔的存在(林毅夫、蔡日方和李周 ,1998; 林毅夫和譚國富 ,1999 等等)[8][9]。內生解釋則將軟預算約束看作是特定體制內生的現象,是一種動態的承諾問題 (Dewatripont and Maskin,1995)[10]。在研究文獻中,該理論框架被廣泛應用,比如,錢穎一(1994)指出這種內生的軟預算約束導致了前蘇聯經濟中的物資短缺;(錢穎一、許成剛,1998)用軟預算約束理論解釋了為什么中央計劃經濟會缺乏創新;Zhentang Zhang (1999) 認為,如果剝離國有企業的各類政策性負擔,并分離公共與私人兩品的提供,讓企業僅僅提供私人物品,這樣,對國有企業的虧損便不再承擔直接責任,同時消除國有企業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從而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巴曙松等(2005)認為1998年至今,銀行體系進行了垂直化的管理體制改革,同時政企分開的力度加大,但地方 GDP指標仍是地方政府政績最重要的考核指標。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逐步放棄直接從國有銀行體系爭奪資源,而轉為通過協助、縱容或默許轄區內企業的 “逃、廢、債 ”行為等來間接爭奪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資源。這些研究都表明預算軟約束在國有企業中仍然是相當普遍的現象,而我國的民營企業盡管很大一部分脫胎于鄉鎮企業或由國有企業民營化而來,與政府部門和國有銀行分支機構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他們也有獲得政府援助的可能性。(Dewatripont and Maskin,1995)[10] 的研究表明,在分散化的銀行體系下,最初的貸款人由于受流動性約束,不能用自己的資金來給壞項目再融資,那么壞項目要想獲得再融資,必須從外部銀行來獲得資金,而新來的銀行與初始融資銀行之間就項目重組和收益分配所進行的討價還價的無效率可能通過減少再融資收益而使得再融資不再具有吸引力。Huang 和Xu(1998)從分散化的銀行體系導致投資人在項目再融資時將要實行的結構重組戰略方面存在沖突這一視角來論述企業預算約束的硬化。
D-M模型(Dewatripont和Maskin,1995)從新的視角,內生化地揭示了軟預算約束產生的一般規律。(Dewatripont和 Maskin 1995)認為,軟預算約束出現的根源在于沉沒成本的存在破壞了銀行對企業的投資項目進行清算的威脅有效性,不可避免地,最終銀行將選擇對項目再貸款而非進行清算。D-M模型的深刻研究在于,政府或銀行之所以給予壞項目再投資,原因就在于事后有效(expost efficiency)(即在某種條件下再投資的邊際效益大于清算邊際成本)[11]。事后再融資的收益超過清算的收益(Kornai,1980;Dewatripont & Maskin ,1995)[12];由于企業間密切的交易債務( 三角債) 聯系導致清算成本過高(Peroti,1993)[13];由于可替代項目質量低下迫使企業被迫選擇提供再融資(ErikBerglof, 1997)[14];債務有限責任所誘發的gambling for resurrection 激勵(Stiglitz , 1994)[15];銀行利用政府軟預算的尋租行為(Berglof & Roland, 1997)[16]等。如果政府或銀行己經對壞項目進行了 1個單位的投資,那么政府或銀行在第 2階段開始時,已經不能再考慮其在第一階段中所投下的 1個單位資金了,因為這 1個單位資金已經成為沉淀成本(sunk cost ),它所考慮的只能是第 2個單位資金與收益的比較。從這個觀點來看,政府或銀行仍然是理性的,仍然是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追求者。D - M模型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從沉淀成本和再融資的事后有效的角度,內在地解釋了軟預算約束的形成機理[17][18]。
2相關利益方的目標差異
企業規劃了個項目(將其標準化為1)并將項目提交給銀行和政府進行融資,在企業向銀行和政府所提交的項目中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好項目,所占比例為
,另一種是壞項目,所占的比例為
;項目的好壞對于銀行和政府來說事先是未知的。銀行在時期
初期給每個單位注入1單位的資金,在時期
結束時好項目產生回報
,企業的收益
(
),而不良項目只有當員工付出高的努力時才會產生相同的結果。銀行在
期開始面臨著對老項目再注資或對新項目融資選擇,若選擇對企業再融資追加注入1單位的資金,在時期
的末期會產生回報
和企業的收益
。銀行也可以選擇對新項目融資,假定在時期
新項目好的概率為
,在
末期假定銀行知道了項目的類型并且沒有新項目的進入,在時期
的初期銀行面臨著對項目再注資或對項目進行清算的選擇。銀行可以選擇追加注入1單位的資金,在時期
的末期項目會產生回報
和企業員工收益
,如果進行資產清算則銀行獲得的清算值為
,而企業雇員的收益為0。
圖1 企業、銀行和政府之間的融資博弈過程
企業為項目籌資向銀行貸款,并假定銀行貸款是企業唯一的債務,項目在期開始,在
期結束,項目的收益為
;貸款在
期發放,在
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利率為
。在
期,企業需要選擇履行合約還本付息或者選擇違約不按合約約定還貸,而銀行在觀察到企業違約行為后面臨對企業進行清算或者不清算的選擇。
假定政府的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軟化企業面臨的預算約束,導致更多的企業選擇違約免費論文下載。
企業、銀行和政府還貸博弈的參與者集合為{企業,銀行
,政府
},企業的行動空間為{違約
,履約
},銀行的行動空間{清算
,不清算
},政府的行動空間為{補貼
,不補貼
},政府的補貼政策是如果銀行不清算將給予信貸雙方補貼。企業、政府、銀行三方還貸博弈分三階段:
期,企業選擇履約或者違約;
期,政府觀察到企業行動后選擇補貼或者不補貼,假設政府的補貼總額為
(政府給銀行的補貼為
,企業得到的補貼為
);
末期,銀行觀察到企業與政府的行動后選擇清算或者不清算。企業、銀行和政府三方博弈如圖2。
圖2 企業、銀行、政府三方還貸博弈
(1)為企業正常經營給政府和社會帶來的效益,是正常經營所創造的財富、為社會提供的就業機會、為國家上繳稅收以及國家和地方
增長的正函數。如果
,銀行在
末期不選擇清算,企業正常經營,而由于
博弈分析,新項目企業采取低努力程度的策略。銀行給新項目貸款,政府的期望收益為:
再給老項目融資,政府的期望收益為:
當,
即時,在
期政府占優的選擇是:對銀行和企業都不實施補貼政策,從而實施對企業的硬預算約束,由于
,企業采取高努力的程度。反之,當
時,政府選擇補貼企業和銀行實施對老項目的再融資。如果
,銀行在
末期選擇清算,當企業確信銀行事后會清算,由于
,企業會選擇高努力程度。則在
期銀行給新項目貸款,政府的預期收益為:
而給老項目在注資,政府的預期收益為:
當,即
時,在
期政府將采取不補貼,而對企業實施硬預算約束。反之
,政府對企業實施軟預算約束。
如果,則正常經營的企業產生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給政府帶來了正的效用。
,企業選擇違約,政府不采取補貼政策,銀行選擇清算,政府的收益
。若
,企業選擇違約,政府不采取補貼,銀行選擇不清算,企業正常經營,政府得到的收益為
。若
,企業選擇違約,政府實施補貼,銀行選擇清算,政府的收益
。若
,企業選擇違約,政府采取補貼
,銀行選擇不清算,企業正常經營,則政府的收益等于企業正常經營的收益
減去政府給企業的補貼
。
(2)企業正常經營,按合同履約,銀行的收益為貸款本息(
為銀行提供企業貸款的資金額)。如果
,政府實施補貼,銀行在
末期不會選擇清算,企業正常經營,而由于
,此時新項目企業采取的策略是低努力程度。則銀行給新項目的貸款的預期凈收益為:
而給老項目再融資的預期凈收益為:
當,即
時,在
期銀行將會將資金優先用于對新項目的融資上;反之,當
時,銀行的資金將優先用于對老項目的再融資。如果
,對于銀行而言,在
末期選擇清算是事后最優的;假設企業確信銀行事后會清算,且由于
,企業會選擇高努力程度。銀行給新項目貸款的預期凈收益為:
。而給老項目再融資的凈收益為:
。當
,即
,在
期銀行將資金優先用于對新項目的融資上。反之,
,銀行的資金將優先用于對老企業的再融資上。
當,無論有無政府補貼政策,一旦企業被清算,企業將以全部資產
(這里假定企業全部資產都投入項目,因此項目結束時企業資產等于企業項目收益
)負有限責任。若
,企業選擇違約,銀行不清算而政府實施補貼政策,銀行的收益等于無補貼收益加政府補貼。很顯然,在政府補貼的情形下,企業違約不被清算,銀行的收益至少不小于無補貼情形,即
。
(3),企業履約收益為還本付息后的盈余。若
,一旦被清算,企業以全部資產
(這里假定企業全部資產都投入項目,因此項目結束時企業資產等于企業項目收益
)負有限責任。
為無政府補貼情形下,企業違約而不被清算的收益。由于政府補貼的前提是不清算,因此,無論政府是否實施補貼政策,企業違約被清算后的剩余收益不變,
。當
,企業違約而不被清算的情形下,得到政府補貼后的企業收益等于無補貼收益加上政府補貼。根據假設
,顯然有
,即得到政府補貼后,企業在銀行不清算情形下的違約損失小于銀行清算情形下的違約損失。
采用逆向歸納法可以得到三方博弈的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解:
(1)如果且
,則均衡結果為:均衡行動組合
,均衡支付組合
。
(2)如果且
,則均衡結果為:均衡行動組合有
及
博弈分析,對應的均衡支付組合
。
(3)給定,如果
且
,但
且
,則均衡結果為:均衡行動組合
,均衡支付組合
。
(4)給定,如果
且
,則均衡結果為:均衡行動組合
,均衡支付組合
。
由以上可知,政府補貼會導致:企業如果沒有政府補貼(即支付滿足且
,但
且
的情形)將選擇違約。如果沒有補貼,銀行觀察到企業違約,將選擇清算,企業面臨著硬預算的約束。因為,此時銀行選擇清算的收益大于其選擇為企業繼續融資或轉貸等不清算所得收益。如果企業被清算會造成巨大的外部負效應(
),政府將會為鼓勵銀行不清算企業而提供補貼,其結果將使得銀行選擇不清算的收益大于其選擇清算的收益,從而使銀行面臨企業違約時將放棄清算。知道銀行的策略,如果政府為不清算提供的補貼使得企業在“違約而銀行不清算”所得大于履約所得,那么企業將會選擇違約。可見,政府的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軟化企業面臨的預算約束,導致更多的企業選擇違約。
3 結論
在我國轉型經濟的特殊制度背景下,企業的還貸會受到預算軟約束的影響,軟預算約束問題實際上是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的條件下各主體(政府、企業、銀行)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導致的一種均衡結果。政府出于對社會就業和穩定的考慮,有著強烈的動機通過控制、補貼銀行來實施對企業的軟預算約束,尤其是當前經濟轉軌時期,中國政府依然保持著干預經濟主體決策的慣性。而銀行在考慮對企業實施清算的前提下,衡量補貼和清算得失之后也有可能對企業再貸款。即使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但要具體實施對企業清算和企業破產時,企業的產權不明晰,政府的干預,企業之間的三角債問題,抵押市場的落后等都往往使得清算過程難以進行,軟預算約束和企業信貸違約也就在所難免了。解決預算軟約束和企業信貸違約的關鍵在于解決好“政府、銀行、企業”之間的關系。因此,無論體制改革還是政策制定,只有實現國有銀行和企業的產權改革和經營機制轉換,并使企業對其努力的收益有穩定的預期,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讓政府從企業中逐步退出,割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是企業不再成為政府謀取社會政治利益的工具,讓其獨立于政府而不受政府的干擾,完全按市場化運作,消除政府對企業的“父愛主義”的情結,硬化企業的預算約束環境,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企業信貸的違約率就會降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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