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區域: | 安徽 | 加入時間: | 2014.07.10 |
項目性質: | 進展階段: | 環境評估 | |
投資金額: | 資金來源: | ||
業主/建設單位: | / |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有關規定,經審查,我廳擬對《安徽金黃莊礦業有限公司蕭縣金黃莊煤礦礦產資源(整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審批意見。為保證審批的嚴肅性、公正性及公眾知情權,現將該項目環評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至省環保廳環評處。
聯系電話:0551-62376679(兼傳真)
地 址: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懷寧路1766號(230071)
項目名稱:蕭縣金黃莊煤礦礦產資源(整合)項目
建設地點:宿州市蕭縣劉套鎮、圣泉鄉境內
建設單位:安徽金黃莊礦業有限公司
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宿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建設項目概況:原安徽省環境保護局于2005年批復了安徽蕭縣金黃莊礦井環境影響報告書。2009年,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批復原金黃莊井田與郝莊井田進行資源整合,作為一個礦井合并開發,利用一個工業場地及生產系統;2012年,國土資源部對金黃莊礦原有采礦權范圍進行了調整。整合后,礦區面積22.86km 2,開采標高-100m~-1200m。礦井規模為45萬t/a,配套同等規模選煤廠,服務年限51.3a。整合后,工程主要建設內容發生以下變化:風井由原環評批復的主井兼作風井變為主井與風井獨立設置;新增選煤廠、瓦斯抽放站、原煤倉、產品倉等;主、副井井筒深度、井巷總長度、風機型號等發生相應變更,礦井水凈化站和生活污水處理站規模增大。工程于2007年開工建設,目前包括選煤廠等工程已基本建設完成,宿州市環保局對選煤廠未批先建問題進行了處理。
主要環境影響及對策:(1)全井田開采結束后地表沉陷面積28.71平方公里,影響25個自然村莊的4596戶(17645人)和兩所學校(師生1154人),將根據開采進度搬遷16個村莊及5個村莊部分居民共計4013戶(15555人)和兩所學校,其他4個村莊及5個村莊部分居民(共計583戶和2090人)受影響的房屋可通過維修加固措施進行處理,無需搬遷。(2)隴海鐵路、電力設施、通訊系統、場外公路、鄉村道路、地表水體等將受沉陷影響,擬采取加固、調整、留設保護煤柱、遷移等措施。全井田開采結束后,預計損失基本農田1120公頃,對沉陷區分為矸石回填區、淺沉陷區恢復農業耕作區、挖深填淺區、水產養殖區等區域分別進行綜合整治,并由礦方出資委托蕭縣政府負責異地開墾或土地整理進行基本農田補償。(3)金黃莊礦井田范圍位于黃河故道濕地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外,為防止井田開采可能對實驗區產生的影響,金黃莊礦在郝莊井田北部和東部臨近實驗區處預留200米保護煤柱。(4)礦井水經混凝沉淀、超磁分離等工藝處理達標后部分回用,多余部分外排入幸福溝;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全部回用于選煤廠;選煤廠廢水循環利用,不外排。(5)留設防水保護煤柱,煤礦開采不影響新生界第一含水層,對第二含水層地下水水位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均較小,其供水功能基本不受影響。對地下水環境采取分區治理措施,同時設置地下水水位和水質觀測方案。(6)鍋爐采用MSLC-6型水膜脫硫除塵器,實測除塵效率達98.77%、脫硫效率達到32.31%;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要求燃煤鍋爐將于2017年10月前升級改造為燃氣鍋爐;不設矸石臨時周轉場和煤泥晾干場,對于工業場地內的道路采取灑水抑塵;篩分車間、原煤轉載點、矸石倉卸料口設置噴淋灑水裝置,采用封閉輸煤棧橋,廠區內所有裸露地面全部綠化。(7)選用低噪設備并采取減振、阻尼、隔聲、吸聲、消聲、綠化等降噪措施,確保工業場地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8)建設期矸石全部用于填高工業場地、填筑場外公路路基、外售做建材原料等,工業廣場內不設矸石臨時周轉場;運營期矸石主要用于修復溝渠堤壩和道路路基、回填沉陷區、外售作為建材生產原料;鍋爐灰渣外售作為建材生產原料;礦井水凈化處理站煤泥摻入產品中直接銷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污泥交由市容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公眾參與情況:環評文件編制期間分別于2011年3月在宿州市環保局網站進行了第一次公示,2014年3月在宿州市環保局網站、蕭縣信息報進行了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間無反饋意見。2014年3~4月,通過發放公眾參與調查表了解公眾意見,共發放調查問卷200份,包括團體調查表5份、村民調查表195份,回收有效問卷190份,大部分公眾支持項目建設,無反對意見。
有關部門意見:(1)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金黃莊采礦權與郝莊勘探區煤礦詳查探礦權整合的批復;(2)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復同意了礦井及選煤廠初步設計;(3)安徽省建設廳同意項目規劃選址方案,蕭縣住建局受委托核發了選址意見書;(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了礦井及選煤廠建設用地;(5)蕭縣水利局出具了該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函;(6)蕭縣人民政府出具了拆遷安置和生態恢復 承諾函(蕭政函[2014]29號)。
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