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赤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托發布,發布日期:2016-05-26,公告主要內容為:內蒙古赤峰赤峰市環城高速亮化工程PPP項目資格預審變更公告,所屬區域:內蒙古-赤峰,所屬行業分類:亮化,采購業主:赤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公告類型:變更公告。
2016年05月12日 國信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受赤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托在內蒙古政府采購網(http://www.nmgp.gov.cn)上發布了赤峰市環城高速亮化工程PPP項目資格預審項目(采購項目編號://)的招標(采購)公告,因采購人對資格預審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做更改,現在對公告部分內容作如下更正:
1、原公告中的第1包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本項目為新建環城高速亮化工程,亮化路段全長78.43公里,其中環城高速主道路56公里,互通匝道22.43公里。按照城市快速路照明標準,設計安裝路燈3440基,其中沿環城高速主道設計安裝路燈2800基,兩側對稱布置,沿互通匝道設計安裝路燈640基,單側布置。本項目包含了環城高速亮化工程的建設、運營維護及移交。
本項目采取特許經營(BOT)方式進行建設,由赤峰市政府授權赤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本項目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同時授權赤峰市啟元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項目政府方出資代表,與社會資本共同組建項目公司。未來由項目公司負責本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及期滿移交工作。
項目合作期10.5年,其中建設期0.5年,運營維護期10年。
,更正為 本項目為新建環城高速亮化工程,亮化路段全長78.43公里,其中環城高速主道路56公里,互通匝道22.43公里。按照城市快速路照明標準,設計安裝路燈3440基,其中沿環城高速主道設計安裝路燈2800基,兩側對稱布置,沿互通匝道設計安裝路燈640基,單側布置。本項目包含了環城高速亮化工程的建設、運營維護及移交。
本項目采取特許經營(BOT)方式進行建設,由赤峰市政府授權赤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本項目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同時授權赤峰市啟元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項目政府方出資代表,與社會資本共同組建項目公司。未來由項目公司負責本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及期滿移交工作。
項目合作期8年,其中建設期1年,運營維護期7年。。
2、原公告中的供應商資格要求:
供應商除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供應商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企業)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
2.供應商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截至2015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融資能力不低于人民幣10000萬元(需提供2013年至2015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凈資產以2015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數據為準;融資能力需提供銀行授信證明或貸款意向書或融資協議有效證明文件);
3.供應商應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且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擬委派的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市政一級建造師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級);
4.供應商近三年內(2013年1月至今)至少具有一個合同額不小于2000萬的道路照明項目或景觀亮化工程項目的投資或建設業績(以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或投資合同為準);
5.供應商應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紀錄(需提供2015年的企業完稅證明和項目負責人社保繳納證明);
6.供應商及其法定代表人無行賄犯罪記錄(以檢察機關出具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為準);
7.供應商在遞交申請前三年(2013年1月1日至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的聲明);
8.本項目接受聯合體申請,但聯合體成員不超過兩家。對上述第1、5、6、7條要求,聯合全各方均應滿足;對第2、3、4條要求,聯合體中一方滿足即可;聯合體申請的,聯合體牽頭人應在項目公司中持股51%以上(需提供聯合體協議書)。
注: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更正為
供應商除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供應商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企業)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
2.供應商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截至2015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融資能力不低于人民幣10000萬元(需提供2013年至2015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凈資產以2015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數據為準;融資能力需提供銀行授信證明或貸款意向書或融資協議有效證明文件);
3.供應商應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且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擬委派的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級);
4.供應商近三年內(2013年1月至今)至少具有一個合同額不小于2000萬的道路照明項目或景觀亮化工程項目的投資或建設業績(以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或投資合同為準);
5.供應商應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紀錄(需提供2015年的企業完稅證明和項目負責人社保繳納證明);
6.供應商及其法定代表人無行賄犯罪記錄(以檢察機關出具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為準);
7.供應商在遞交申請前三年(2013年1月1日至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的聲明);
8.本項目接受聯合體申請,但聯合體成員不超過兩家。對上述第1、5、6、7條要求,聯合全各方均應滿足;對第2、3、4條要求,聯合體中一方滿足即可;聯合體申請的,聯合體牽頭人應在項目公司中持股51%以上(需提供聯合體協議書)。
注: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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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公告中的報名材料說明:
注:因政府采購網站格式要求,本公告第三項內容為必填項,本項目無需潛在供應商到現場報名。潛在供應商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同時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所有材料。
,更正為
注:因政府采購網站格式要求,本公告第三項內容為必填項,本項目無需潛在供應商到現場報名。潛在供應商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同時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所有材料。
資格預審公告及資格預審文件其他內容不變。本更正公告為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如與資格預審文件有沖突,以本更正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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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內容不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