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業主方委托發布,發布日期:2020-05-07,公告主要內容為:安徽蚌埠高新區管委會機關物業服務BB2020ZFCGZ116答疑及變更公告,所屬區域:安徽-蚌埠,所屬行業分類:其他,公告類型:招標公告。
各潛在投標人:
高新區管委會機關物業服務項目BB2020ZFCGZ116為我單位采購項目,現對收到的詢問發布如下答疑及變更:
一、關于評標辦法技術資信部分“企業業績情況”、“企業獲獎情況”、“項目人員業績”以及“綠化合同業績”四項分值之和為50分,違反了“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文件(蚌公資﹝2020﹞31號 )蚌埠市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編制建議”第四款第三點第一條“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業績和榮譽評審不超過40分”的詢問。
答:高新區管委會機關物業服務項目包括機關辦公樓創新大廈和友誼廣場兩個方面,其中友誼廣場占地50畝,有約20000㎡的綠化,必然要對中標企業在綠化方面的經驗作一定要求,在企業業績和項目負責人業績之外增加綠化業績是我區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設定分值時我們充分考慮了《蚌埠市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編制建議》第四款第三點第一條“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業績和榮譽評審不超過40分”的要求,企業業績情況分值為24分,項目人業績為14分,企業榮譽2分,合計40分,在此基礎上增設了綠化分值10分。
二、關于評標辦法技術資信部分“企業獲獎情況:2014年1月1日至今投標人所管項目獲省級及省級以上住建部門頒發的物業優秀(示范)項目得2分,獲蚌埠市優秀物業企業榮譽的得1分,以上兩項每項均以最高獎計分,不重復計分。”與“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文件 蚌公資﹝2020﹞31號 蚌埠市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編制建議”第四款第三點第4條“榮譽評審:省級和市級榮譽應同等對待評分”相違背。
答:本項修改為:2014年1月1 日至今,投標人所管項目獲省級及省級以上住建部門頒發的物業優秀(示范)項目得1分,獲蚌埠市優秀物業企業榮譽的得1分,本項最高得分2分。
三、關于評標辦法技術資信部分“納稅情況:要求在蚌埠高新區納稅”存在明顯排斥本市其他縣區物業企業參加該項目的公平競爭。
答:發展地方經濟,支持地方企業做大做強是地方各級政府的天職。我區每年拿出115萬元財政資金購買物業服務,當然希望中標企業能在高新區納稅。這里的“在蚌埠高新區納稅”既可以是已經在高新區納稅的,也可以是在高新區新注冊、尚未納稅的企業,投標人如承諾中標后將企業注冊地變更至高新區、或在高新區注冊成立新公司運作本項目,我們也予以認可,可得2分。
四、關于資信部分第一款中關于企業業績表述:其中對于“在黨政機關服務連續 3 年以上業績的基礎上得10 分”是否可以理解為“在黨政機關服務連續 3 年(含3年)以上業績的基礎上得10 分”。
答:根據招標文件“12.招標文件中有關‘以上’、‘以下’的要求,若無特別說明,均包含本數”,可以理解為“在黨政機關服務連續 3 年(含3年)以上業績的基礎上得10 分”。
五、關于資信部分第五款企業納稅情況表述:其中對于“在蚌埠市納稅信用等級為A 級的得 3 分;在蚌埠高新區納稅的加2分”對于市級行政區域限制納稅信用等級明顯違背依據蚌公字(2020)31號文不得有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文件要求。是否可以改為“在上一年度市納稅信用等級為A 級的得5 分”。
答:設立納稅信用等級是國家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所作出的關規定,不存在明顯違背依據蚌公字(2020)31號文的情況;另外,發展地方經濟,支持地方企業做大做強是地方各級政府的天職。我區每年拿出115萬元財政資金購買物業服務,當然希望中標企業能在高新區納稅。這里的“在蚌埠高新區納稅”既可以是已經在高新區納稅的,也可以是在高新區新注冊、尚未納稅的企業,投標人如承諾中標后將企業注冊地變更至高新區、或在高新區注冊成立新公司運作本項目,我們也予以認可,可得2分。
六、關于“投標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在黨政機關單項合同中綠化管護面積達到 1 萬平米得 6 分,同一項目合同中綠化管護面積每增加5000 平米的增加 2 分,最高得分 10 分”對于“黨政機關單項合同”業績劃分帶有特質性也是明顯違背依據蚌公字(2020)31號文不得有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文件要求,建議該限制性要求取消。
答:此條款修改為“投標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在單項合同中綠化管護面積達到 1 萬平米得 6 分,同一項目合同中綠化管護面積每增加5000 平米的增加 2 分,最高得分 10 分”
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