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長治市委托發布,發布日期:2021-02-02,公告主要內容為:山西長治生態環境局國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儀器設備更換項目需求評審,所屬區域:山西-長治,所屬行業分類:儀器,采購業主:長治市,公告類型:招標預告。
各潛在供應商、單位、個人: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因工作需要,擬開展國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儀器設備更換采購項目,根據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要求,我單位于2021年1月27日組織專家對該項目采購需求進行了論證,并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采購內容,現將有關情況公示如下:
一、采購單位: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二、采購預算: 700萬元
三、需求論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是否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
(三)是否全部落實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要求;
(四)采購項目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求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項目的數量、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時間和方式、驗收方法和標準及其它合同實質性條款;
(六)其它需要論證的事項。
四、專家論證意見
該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等規范,落實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要求,并經過充分調研。采購項目中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2020年第二批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儀器設備更新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511號),《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20]15號),以及山西省財政廳《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采購NO2分析儀、SO2分析儀等16種儀器和服務,以更換國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已達到使用年限、故障率高的儀器設備。
該項目交付和實施的時間和地點、履約時間和方式、驗收方法和標準及其合同實質性條款均符合該項目的要求。采購目標明確、指標合理,經過充分的研究,同意實施該項目。
詳見附件。
各潛在供應商、單位、個人對公示內容及論證意見有異議的,應于公示發布之日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包括異議具體內容、事實、法律依據的具體條款、供應商名稱及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向我單位提出。
采購單位: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長治市潞州區長興中路263號
聯系人:李曉東
電話:0355-2027422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國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儀器設備更換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征求意見公告 | |||||
項目名稱 |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國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儀器設備更換采購項目 | ||||
采購人 |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 ||||
采購項目內容 | 國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儀器設備更換 | ||||
預算金額 | 700萬元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論證依據 | 山西省財政廳《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 | ||||
論證專家基本情況 | 姓名 | 性別 | 工作單位 | 職稱 | 從事專業 |
李福堂 | 男 | 山西省長治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 正高級工程師 | 環境監測 | |
宋濤 | 男 | 山西省長治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 高工 | 環境監測 | |
韓英 | 男 | 長治市住建局 | 會計師 | 財務 | |
專家論證意見 | 該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該項目是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2020年第二批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儀器設備更新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511號)文件要求開展的,符合《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20]15號)對國控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儀器設備更新、更換的要求,同意實施該項目。 | ||||
專家簽字:李福堂 | |||||
該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生態環境部“環辦監測函[2020]511號”文件通知精神,顯示長治市國控空氣站設備已達到使用年限、故障率高,需按文件要求完成設備更新工作。該采購項目能滿足需求的技術、服務及安全等要求,采購目標明確、指標合理,同意采購該項目相關設備。 | |||||
專家簽字:宋濤 | |||||
該項目為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實施項目,屬于已達到使用年限、故障率高的儀器設備,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規范,擬采購項目交付和實施的時間地點、履約方式、驗收方法和標準及其合同實質性的條款均符合相關要求,經過充分研究,同意實施該項目。 | |||||
專家簽字:韓英 | |||||
其他事項 | |||||
2021年1月27日 |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