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秩序價值研究
我國于1995年依據憲法制定和施行了《勞動法》,該法有助于維護勞動制度、調整勞動關系和確保勞動者相應的正當權益,還能促進社會進步和我國經濟的發展。由于《勞動法》未正確定位勞動法的秩序價值,本文結合我國的真實國情對其進行了初步研究,以增強人們對價值秩序的重視度,并為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依據。
一、《勞動法》的秩序價值的目的性
英國于1802年實施了首部勞動法,該法實施以來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重視,我國頒布勞動法的時間較晚且不完善。隨著社會的發展,自由主義逐漸膨脹,人們過分地尋求自身利益,引發了極端分化現象,經濟利益分配不均勻等直接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這種現象需要法律來調整,以適應新型的的社會需要本文由畢業論文網http://www.lw54.com收集整理;國家逐步轉變自身角色,用強制性的手段干預契約自由和用人市場,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因而,《勞動法》的轉變很好地表現出了人們對勞動法秩序價值的重視。
二、我國勞動法的秩序現狀
(一)學界缺少理論探究。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針對勞動法的研究出現了高潮,諸多學者開始質疑勞動法的建設,并提出了一些意見;但是多數學者多分析該法實施過程發生的問題和一些細則,這些不良現狀均制約了勞動法法規及理論的構建。隨著學者對勞動法理論的關注逐步增多和實施執行勞動法的過程中的問題不斷涌現,學者逐步全方位的細致研究勞動法,且其研究范圍也在逐步增加,然而,學者們仍未認真地探究勞動法的秩序價值,且針對勞動法的秩序價值的理論性研究也較少。因而,我們應該理清勞動法的最終取向,以明晰勞動法的真正秩序價值。
。ǘ⿲嵤┻^程存在不足。在實施勞動法的秩序價值的過程中存在諸多不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迅速,已有的勞動法并未得到適時改動,原有的勞動法已經很難適應今后經濟的發展,這給勞動法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很大空間。勞動法的立法常具有兩面性:⑴依據本地經濟的實際發展需求,制定對高層立法進行補充和促進當地經濟快速發展的勞動法;⑵制定可以保障勞動者利益最佳的法律法規,但是這會架空、取代高層法律,也會阻礙勞動法的統一,嚴重時會使勞動法規喪失統一標準。勞動法的執行常與行政利益相關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的關系受到行政主體的監督,且行政主體也要依據勞動方法的標準進行監督,勞動者應當遵循國家相應部門的法律法規;然而,因為地方政府承擔著本地經濟發展,即便用人單位損害了內部勞動者的真實利益,在利益驅使下他們也未真正地從執法者角度出發進行嚴格執法。
三、實現渠道
。ㄒ唬┩晟聘黝惇毩⒎。勞動法包含的部門法較多,且具有實際操作性不強、不統一和實施效率低等問題。應依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真實情況總結經驗,還要劃分該法涉及到的重要區域,然后建立獨立性的立法,以此提升勞動法的權威性、可操作性和層次。例如我國《合同法》剛性地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制定要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完成了國家的強制性干預;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步出現了欠薪問題,多數欠薪問題是企業破產或者惡意拖欠,單純依據協議中的內容并不能解決欠薪問題,必須運用法律來解決欠薪問題,對于惡意拖欠工作的單位應加大處罰力度,將該種行為添加至刑法中,讓法律“解決”欠薪問題。
。ǘ└纳苿趧臃ㄖ写嬖跔幾h的部分。(1)增強私立救濟。私立救濟是權利主體施行法律救助的基礎,勞動爭議初涉司法領域時,應運用私立救濟來處理爭議,由于涉事兩方均自愿制定了以法律為基礎的勞動合同,可以有效約束雙方,涉事雙方通常不懂法、不愿意遵法,行政部門應針對這種現象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建立以權利主體為中心的私立救濟,逐步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2 )規范社會性法律救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和糾紛,既要運用私利救濟,也要運用社會救助,當私立救助已經無法解決時,由社會組織介入調節。例如成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該些部門能夠平衡爭議雙方的差異,然而,設立在企業內部的調解委員會常會受到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約束、牽制,因為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會直接影響該些部門的調解職能,因而應適時地采用規范性的社會救助,以保證仲裁委員會可以正確的處理爭議、糾紛。
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平穩發展,勞動法在極力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和勞動關系,我們應重視和深入探究勞動法的正確秩序價值,逐步建立完善的勞動立法體制,增強行政人員的執法力度,充分發揮勞動法的制約作用、平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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