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考移民談憲法基本權利之受教育權平等問題研究
一、高考移民與公民受教育權概述
(一)高考移民簡述。高考移民,就是為了參加高考而進行戶籍遷移的人員,主要是指參加高考的高中生從錄取分數線較高、錄取率較低的省份將戶籍遷往分數線較低、錄取率較高的省份。多年來,我國一直以省、市、自治區為單位確定錄取名額和劃定高考錄取分數線的政策,各省區之間高考錄取分數線之間存在巨大差異,導致社會上形成了一股“高考移民”潮。于是它引起了人們對于憲法規定的公民教育權平等的廣泛關注和激烈爭論,同時,也對嚴重滯后的教育管理改革進行嚴厲的抨擊。
(二)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使受教育權利成為憲法權利中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
受教育權作為一項憲法性質的權利,不僅在憲法中有規定,且我國《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種族、民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從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公民受教育權的保護體系是比較完備的。但在具體的教育政策實施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所以引發了諸如“高考移民”所帶來公民受教育權不平等的問題。受教育的平等權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對于權利主體,它的作用在于:首先,教育平等權是公民人格成長與發展的基本條件;其次,教育平等權為參與未來的社會競爭提供可能。現代知識型社會中知識是競爭能力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視必然使公民無法公平的參與社會競爭,使表面上向他敞開的機會失去意義。
二、我國實現受教育權平等的現狀及原因本文由畢業論文網http://www.zqccq.com收集整理分析
教育平等權對于社會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平等的教育才能培養良好的公民,教育平等權有利于社會團結,防止社會分裂。經驗證明,不公平的教育將養成公民對社會的不信任甚至是仇恨心理,對于社會和諧極為不利。
(一)我國受教育權平等的現狀。我國的“高考移民”自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了,到90年代隨著各地興起的投資熱、“買房帶戶口”、“藍印戶口”等各種戶籍變通措施的實施,部分地方戶籍管理制度的松動;同時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學歷成為一種特殊的文化資本在市場中具有了一般性物的性質,而高考則是獲得社會優質資源的唯一途徑。
目前,學界認為受教育權平等主要是指入學機會平等,學業成就平等和受教育后的就業機會平等,在這三個層面上入學機會平等又是最基本的平等,是其他兩個層面的受教育平等的起點和前提。我國目前高等教育招生中某些標準是有悖于平等原則的。首先是地區差異。由于招生名額預先按省份分配,造成了考生考的是同一套題但不同地區的最低錄取分數線卻存在著極大差異現象。其次是身體歧視。如“口吃者不能上新聞學、交通運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規定。再次是身份差別。在某些地方,戶口成為錄取的標準之一。農村戶口的考生的錄取分數線高于城市戶口的考生,郊區戶口的考生錄取分數線高于城市戶口的考生。獲得教育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知識型社會生存權的基本保障。因此,推動教育機會的平等就是尊重人權的平等,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基本標志。
(二)我國“高考移民”所引起受教育權不平等的原因分析。“高考移民”出現的直接原因在于全國高考錄取分數線的不統一和高考錄取率的不平衡。國家從保護某些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角度和體現公平的原則出發,政策性的給省市自治區分配了一定的名額,再通過一定的措施保證這種分配方式的實現自然有它合理的一面。但這樣一來,便在教育機會的獲取方面產生了這樣的問題:既然高考采取的是全國統一考試的競爭方式,那么,對于全國考試結果的處理必然是全國所有的參與競爭的最終成績作為比較的對象,而不應該將這種比較在競爭之前就限定在某個范圍之內。
基于社會實際和平等愿望出發的高考招生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不能很好的實現人們當初所賦予它的社會功能。“高考移民”的的大量涌現已經破壞了當初設想的招生計劃的分配格局,基于這種設想而設定的平等原則也必然隨著分配格局的變化而失去其功能。
三、我國應如何逐步實現受教育權平等
黨的十八大報告對大力促進教育公平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一是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二是加強薄弱環節,支持特殊教育、民族教育;三是扶持困難群體,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水平,積極推動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四是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為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無以為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更傳遞著能量。
根據十八大的指導,就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而言,完全開放戶籍管理制度,全國統一錄取分數線顯然是不可能的。但對于高考招生制度,對于一些體制性的弊端,我們仍然可以做進一步的改革與改善。在受教育機會的公平分配上,政府科學的、公平的調控是必要的。
首先,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高等受教育權的均等性。政府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政策、法規時應該充分尊重公民的各項權利,確保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
其次,政府應該致力于創造一種可逆的利益流動和分配機制,以制衡而不是以優惠分配利益。
最后,應該采取教育行政聽證、咨詢與監督等制度,提高高考決策的科學性,保證教育公平。目前我國實行的高校招生計劃的分配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程序與規則,但并不是完全按照公正與公平的原則來分配的。對于涉及國家人才選拔的最重要制度之一的高考制度,事關國家人才發展戰略,事關千家萬戶、千百萬考生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與和諧穩定。在諸多行業陸續就本行業的重大問題進行各種聽證會的時候,作為社會普遍關注的高考招生制度,理應進一步完善決策機制,聽取社會各界、各階層成員的意見與建議,接受更多的公民的參與和監督、高考制度的改革應適應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應教育公平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合理公正的教育政策對于一個國家的穩定與發展是不言而喻的。站在教育權利和機會均等的角度來審視政府的行為,政府必須從制度上保證所有適齡青少年受教育權利與受教育機會的均等性不受侵犯。應切實改變我國高考制度與高校錄取過程存在的有悖社會公平的、認為的、過時的政策,努力實現高考制度的更加公平,更加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