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對企業的影響分析
一、財政補助資金的稅務處理
“營改增”之后,行業整體稅負下降,但個別企業稅負有所增加,有些試點地區采取了政府補助的方法對企業進行財政補貼。企業在取得該財政補貼時,應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項標準來處理。若符合標準,則不進行稅收征收,也不收取其企業所得稅,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反之,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某交通運輸企業全年取得營業收入1000萬元(含稅),當年6月購買3輛運輸卡車金額300萬元(按5年折舊),全年汽油花費200萬元,相關費用300萬元(包括業務招待費10萬元)。 本文由畢業論文網http://www.zqccq.com收集整理
1.“營改增”之前
該企業繳納營業稅:1000×3%=30(萬元);
該企業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0×10%=3(萬元);
該企業卡車折舊:300÷5÷2=30(萬元);
該企業會計利潤:1000-200-30-300-30-3=437(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1000×0.5%=5<10×60%=6,納稅調增10-5=5(萬元);
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437+5=442(萬元);
該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42×25%=110.5(萬元);
該企業稅后利潤:437-110.5=326.5(萬元)。
2.“營改增”之后:
該企業繳納增值稅:
1000÷1.11×11%-(200+300)÷1.17×17%=26.44(萬元);
該企業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6.44×10%=2.64(萬元);
該企業卡車折舊:300÷1.17÷5÷2=25.64(萬元);
該企業會計利潤:
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萬元);
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
1000÷1.11×0.5%=4.5<10×60%=6,納稅調增10-4.5=5.5(萬元);
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401.68+5.5=407.18(萬元);
該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7.18×25%=101.8(萬元);
該企業稅后利潤:401.68-101.8=299.89(萬元)。
可見,“營改增”之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發生變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少,但稅后利潤也相應減少。這是由會計核算的改變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可以使一些處于臨界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減稅的幅度將更加明顯。
二、降低了企業稅負的壓力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制度的實施進一步降低了我國企業在稅收方面的壓力,在這項制度沒有頒布或者試點之前,我國許多的企業都存在經營問題,他們主要是由于中間環節較多,而我們的每一個環節又必須要交營業稅,所以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加重了我國企業的稅收壓力。也正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提出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這一稅收改革舉措。即對企業征收增值稅時免了其營業稅的繳納,這一稅收制度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企業重復征稅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收壓力,同時也實現了企業產品成品價格的變相降價,使得企業能夠擁有充足的資金去購買原材料,從而增加了其經濟收入,進一步加快了企業的發展速度。從目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進行試點征收情況來看,這一稅收制度較有利于中小型企業的發展。
三、促進了產業經濟結構的優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相關制度的實施極大的促進了我國經濟的進步和發展,但是當前我國實施的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工作僅僅存在于服務業和運輸業。比如對于服務業來說,這一制度改革之前使得服務業企業的負擔較重,稅收壓力較大,自身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礙。但是我們進行稅收改革后,我們的經濟進行了有效的轉型,服務業的稅收得到了降低,促進了經濟結構的優化。同時,由于稅收的降低這就使得服務業企業的發展能力進一步增強。進一步提高了服務業的市場競爭力。除此之外,這項稅收制度的施行,還促進了我國第三產業的稅收與其他產業之間的稅收平等,為我國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較好的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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