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導讀::《巴塞爾協議Ⅲ》大幅度提高了銀行資本監管水平,對資本進行了嚴格的定義,首次引入了資本留存緩沖,明確提出了兩大流動性監管指標和四個方面的監測工具。資本監管新規的頒布和實施,將對歐美銀行業帶來資本籌集的壓力。而對我國銀行業來說,防范和化解潛在的信貸風險,實施多元化的經營戰略則為當務之急。
論文關鍵詞:資本充足率,資本留存緩沖,流動性監管,流動性監測
歷經數月的討論,由27個國家中央銀行和銀行業監管部門高級代表組成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爾協議Ⅲ》的內容達成一致,并于11月12日在G20首爾峰會上表決通過,這意味著參與巴塞爾協議的27個國家將把《巴塞爾協議Ⅲ》的規則應用于各自的國內銀行。
一、《巴塞爾協議》的產生與發展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BCBS)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機構,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巴塞爾委員會的宗旨在于加強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共同防范和控制銀行風險,保證國際銀行業的安全與發展。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業監管協議,這些協議雖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的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的時間內共同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于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也自愿遵守巴塞爾委員會制訂的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較高的國家。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巴塞爾委員會已成為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又稱《巴塞爾協議Ⅰ》)。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規定商業銀行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信用風險水平保有一定數量的資本。其目的是有效扼制與債務危機有關的銀行業風險!栋腿麪栙Y本協議》主要有四方面內容: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附屬資本的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栋腿麪栙Y本協議》所規定的銀行最低資本標準是衡量單家銀行以及整個銀行體系穩健性最重要的指標,為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提供了統一的資本監管框架,使全球銀行資本監管總體上趨于一致。
進入新世紀后,為了更加準確地反映商業銀行實際面臨的風險水平,實現保障銀行穩健、安全運營的目標,巴塞爾委員會經過多次調查和討論,于2002年10月1日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的新版本,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評估該協議對全球銀行業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正式發表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又稱《巴塞爾協議Ⅱ》)!栋腿麪栃沦Y本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后來,人們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督和市場約束稱之為銀行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根據G20達成的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共識,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9年12月開始啟動了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和完善工作,新資本協議經歷了30多次征求意見的過程,最終形成了《巴塞爾協議Ⅲ》。在經過多輪談判與斡旋之后,2010年9月12日,27國中央銀行代表最終一致通過,這是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國際銀行業監管體制改革所取得的又一成果。《巴塞爾協議Ⅲ》的內容包括市場風險和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算、壓力測試實踐與監管、外部審計質量與銀行監管、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評估監管、流動性風險監管、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與監測、銀行體系穩健性、銀行機構公司治理、交易對手風險回溯測試、跨境銀行金融監管合作等14個方面。不難看出,自《巴塞爾協議》問世以來,其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二、資本監管新規大幅度提高了銀行資本監管要求水平
相比更強調銀行自身內部控制與管理、監管審查過程與市場紀律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協議Ⅲ》更關注銀行的資本質量與抗周期性風險的能力,在協議中首次出現了逆周期資本監管指標、杠桿率和流動性指標的規定,這是國際銀行監管者對此次全球金融危機形成與發展的原因進行深刻反思的結果。
本次金融危機的產生和蔓延金融論文,充分暴露出此前銀行業監管體系中存在的諸多不足。舊有的銀行業監管規則中,對于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過低,使得銀行體系難以抵御突如其來的全球性金融系統風險,原本認為可以有效分散風險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未能發揮其效能,反而在某種程度上對風險的進一步擴散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從2009年開始,美國銀行監管當局就提出了回歸于最為原始也是最為有效的監管規則,即強調提高銀行業的核心資本充足率,以使銀行體系有充分的自有資金應付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巴塞爾協議Ⅲ》大幅提升了對于銀行業的一級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規定,截至2015年1月,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商業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這意味著,銀行將必須把最低核心一級資本比率提高到7%,該規定將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階段執行。如未能達到要求,銀行派息、回購股票以及發放獎金等行為將受到嚴格限制。[1] 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也反映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活動提出更高資本要求的態度。與此同時,協議還要求銀行保有0-2.5%的逆周期監管資本,以有效防范銀行在經濟繁榮時期過度放貸而產生大量的隱性壞賬風險,并幫助銀行在經濟下行周期抗擊虧損,這一規則顯示出銀行業監管者更加重視加強銀行體系在順境下的資本緩沖儲備,從而為未來進一步金融監管規則修訂指明了方向。
《巴塞爾協議Ⅲ》對資本進行了嚴格的定義,一級資本必須是扣除了不在普通股項目下進行調整、資本質量較差、缺乏全球統一的監管調整標準和透明度不足的剩余資產,一級資本必須有助于銀行實現持續經營的目的。《巴塞爾協議Ⅲ》采取了資本結構劃定方法:首先,資本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兩大類,取消三級資本,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應與信用風險同等對待;其次,調整普通股扣除項目時,應更加審慎、透明地反映銀行實際清償能力;再次,提高各級別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旨在提高商業銀行對損失的吸收能力!栋腿麪枀f議Ⅲ》同時規定,銀行資本結構應當簡單,各國應力求一致,并要進一步加強資本方面的信息披露。
在《巴塞爾協議Ⅲ》中,核心資本要求被大大提升,而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栋腿麪枀f議Ⅲ》對銀行資本的定義做出了更加嚴格的界定,即一級資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優先股,并要求銀行在2017年底前滿足更嚴格的資本定義。為了減緩市場對《巴塞爾協議Ⅲ》帶來的負面影響的憂慮,巴塞爾委員會給出了8年的緩沖時間讓銀行逐步適用資本監管新規。其中,在商業銀行達到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升至5.5%,2015年達到6%;在達到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方面,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達到4.5%。同時,截至2019年1月1日,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成員國從2013年1月1日起將協議列入法律當中,并且要求從當日起各成員國的商業銀行必須滿足其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還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資本留存緩沖的目的在于確保銀行持有緩沖資金用于在金融危機時期“吸收”損失。盡管銀行在危機期間可以利用這一緩沖,但資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會越大。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等,這一機制可以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還肆意發放高額獎金和紅利的情況。這項規定將于2016年1月起適用,并于2019年1月開始生效,即資本充足率加資本緩沖要求在2019年以前從現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資本留存緩沖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2]
《巴塞爾協議Ⅲ》實施的過渡期安排時間較長,這給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提供了充裕的時間。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規定,所有成員國執行期將從2013年1月1日開始。新協議的嚴格要求將于一系列不同的過渡期分階段執行,這有助于確保全球銀行業能在滿足更高資本要求的同時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進行融資,為整體經濟提供信貸支持。最終達成一致的落實期各項規則雖有所不同,但最晚至2019年1月1日。其中,資本留存緩沖的過渡期最長,將從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期間逐步實施,于2019年1月1日實現。從2013年1月1日起,所有銀行都將要滿足以下有關風險權重資產的最低要求:普通股占風險權重資產比率達到3.5%,一級資本金比率達到4.5%,以及總資本金比率達到8.0%。其中,最低普通股比率和一級資本金要求將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間逐步分階段實施。也就是說,2013年1月1日當天,最低普通股比率將從當前的2%升高至3.5%,一級資本金比率則從當前的4%上升至4.5%;2014年1月1日分別再提升至4%和5.5%;到2015年1月1日,應完全滿足4.5%和6%的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高是導致金融危機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新協議寄希望于通過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下限,抑制商業銀行的高杠桿行為,增強應對資產損失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是近年來針對銀行監管領域最大規模的改革。巴塞爾委員會主席魏霖克表示:“更嚴格的資本金定義、更高的最低資本金要求,以及引進的新資本緩沖,綜合確保了銀行能更好地承受經濟與金融壓力,從而維持經濟增長。”各國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希望這些改革能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同時確保銀行持有足夠儲備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而獨立應對今后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毋庸諱言,對商業銀行各項安全指標的大幅提升,意味著經歷了金融危機的洗禮之后,全球銀行業的監管迎來了《巴塞爾協議Ⅲ》的新時代,即在銀行業監管的核心價值觀的選擇上,安全性遠遠超過效益性。
三、資本監管新規突出強調了加強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
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通過杠桿化運作和期限轉換完成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對接,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存在著流動性風險。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機中,國際主要金融市場都出現了流動性危機,國際社會在此次金融危機的反思中認識到,流動性監管應成為銀行業監管最需要強化的領域之一。金融危機爆發之前,全球并不存在一個統一協調的銀行業流動性監管標準,而流動性的瞬間消失卻成為金融危機留給全球金融界的重要挑戰課題之一。[3] 《巴塞爾協議Ⅲ》明確提出了兩大流動性監管指標和四個方面的監測工具,其中,兩大流動性監管指標是未來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核心。
(一)兩大流動性監管指標
第一個流動性監管指標是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指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與未來30天的資金凈流出量之比,即流動性覆蓋比率(LCR)=金融論文,該比率的標準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動性資產至少應該等于估算的資金凈流出量,或者說,未來30天的資金凈流出量小于0。設置流動性覆蓋比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銀行短期流動性來應對突發的流動性中斷情況,提高商業銀行抵御短期流動性風險的能力,確保它們有充足的高質量流動資產來渡過持續一個月的高壓情境中國論文下載中心。一般認為,如果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足以支撐30天時間,屆時中央銀行、存款保險公司等監管部門能有足夠的時間對其采取救助或其他處置行動,從而使這家銀行的問題得到有序處理。
第二個流動性監管指標是凈穩定融資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指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之比,即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該比率的標準是應大于100%。引入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作為監管指標,要求銀行一年以內可用的穩定資金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通過這個指標反映銀行資產與負債的匹配程度,旨在鼓勵銀行通過結構調整減少短期融資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特別是用于確保投資類產品、表外風險敞口、證券化資產以及其他業務的融資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穩定資金來源,防止銀行在市場繁榮、流動性充裕時期過度依賴批發性融資,以提高商業銀行在更長期內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4]
流動性危機歷來是導致銀行擠兌和破產的直接原因,《巴塞爾協議Ⅲ》規定的這兩個衡量流動性風險的新指標,將使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成為銀行監管的新重點。引入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可以加強銀行短期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流動性危機。對于LCR的壓力情境,巴塞爾委員會的假設包括一家商業銀行的公共信用評級大幅下降、存款部分流失、無擔保批發融資渠道干涸、有擔保融資工具大幅折價、衍生品追繳保證金上升,以及合約性和非合約性表外風險敞口的大量提取。而對于優質流動性資產,巴塞爾委員會規定最好是符合中央銀行政策工具抵押品的資格,以及能夠在二級市場上及時變現的其他資產,主要包括現金、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政府債券、公共實體、國際金融機構等發行或擔保的債券等。《巴塞爾協議Ⅲ》提出,對LCR的觀察期將從2011年開始,2015年1月1日正式引入。
引入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則可鼓勵銀行減少短期融資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提高監管措施的有效性。巴塞爾委員會對穩定資金的定義是預計在持續壓力情境下,銀行在一年之內都可以依賴的股本和債務融資數量。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可用的穩定資金包括銀行的資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優先股、實際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負債以及其它預計在壓力情境下仍將保持穩定的活期或定期存款。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操作以外提供的借貸工具(如再貼現、再貸款等)不包括在穩定融資渠道中。NSFR經過修正后,將在2018年1月1日確定一個最低標準。
。ǘ┧膫方面的流動性監測工具
《巴塞爾協議Ⅲ》提出的流動性監測工具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合同期限錯配、融資集中度、可用的無變現障礙資產和與市場有關的監測工具。
合同期限錯配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合同約定的資金流入和流出之間的差額。假定所有現金流都在約定的時間內發生,則這些到期日差額就顯示了銀行在特定時間跨度內需要補充的流動性總量。該指標要求商業銀行將表內外所有項目中按合同約定的現金及證券流入和流出,按其各自的到期日對應列入指定的時間段內,目的是作為分析銀行對于期限錯配的依賴程度的基礎,應基于審慎合理的原則。該指標旨在幫助銀行監管部門發現商業銀行在現有合同下對期限轉換的依賴程度。
融資集中度是分別從三個角度進行衡量的:第一個是從交易對手角度進行衡量,即從單個重要交易對手(提供的資金量超過銀行總負債1%)所吸收的負債資金與銀行資產負債表總量之比;第二個是從金融工具角度進行衡量,即通過單個重要產品或工具(超過銀行總負債1%的產品或工具)所吸收的負債資金量與銀行資產負債表總量之比;第三個是從幣種角度進行衡量,即每種重要貨幣(超過銀行總負債1%的貨幣)計價的資產和負債清單。設置融資集中度指標的目的,旨在識別商業銀行比較重要的批發融資來源,促使商業銀行融資來源的多元化。[5]
可用的無變現障礙資產是指銀行可以用來在二級市場進行抵押融資和/或被中央銀行接受作為借款擔保品的、無變現障礙的資產。設置可用的無變現障礙資產指標,旨在增加商業銀行可進行抵押融資、以及可隨時變現的資產,從而使商業銀行可隨時在市場上得到補充融資,以緩解其流動性緊張狀況。
與市場有關的監測工具是指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商品市場,以及與某些與特定產品有關的證券化產品指數、信用違約掉期等在內的即時高頻市場數據,這些數據可作為商業銀行存在潛在流動性困難的早期預警。設置與市場有關的監測工具,旨在加強銀行監管部門對于金融市場中各子市場信息的關注和監測,以便及時獲得市場流動性危機的預警信號。
《巴塞爾協議Ⅲ》將流動性監管提升到與資本監管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商業銀行必要的流動性與最低資本要求一樣,對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具有無可爭議的重要性,因而成為國際金融業監管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栋腿麪枀f議Ⅲ》對各項流動性監管指標均提供了清晰的計算公式,對于加權計算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系數也明確給出了相應的賦值邊界,顯示出巴塞爾委員會力求使流動性監管指標具有可計量、可操作性和可監管性。
四、《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對銀行業的影響
資本監管新規的頒布和實施將對國際銀行業產生廣泛的影響。當然,由于各國商業銀行的狀況不一樣,所產生的影響會有所差別。
美國是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策源地,危機發生后,銀行資產遭受重大損失,為了增強銀行的穩健性,美國各大商業銀行在應對危機過程中通過各種渠道補充了資本金。但是,即便是經過了2009年的壓力測試,美國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摩根士丹利的分析報告認為,如果按照一級資本的最新定義,包括花旗銀行和美洲銀行在內的美國排名前30家的大銀行均面臨著不同程度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對于美國銀行業來說,由于《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增加資本、縮小資產負債表規模并放棄那些高風險業務,銀行將不得不將更多盈利留作儲備,銀行的利潤空間勢必受到壓縮。此外,對于企業和居民而言,《巴塞爾協議Ⅲ》將會提高存款利率,增加貸款成本和減少可貸資金數量,這勢必抑制美國金融市場中本不充足的流動性。以上兩種力量的聯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美國經濟的復蘇。
與美國銀行業相比,歐洲銀行業由于其監管規則寬松,在金融危機后沒有進行大規模的資本補充,因而將面臨著巨大的資本補充要求。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嚴重沖擊的那些大型銀行,如德意志銀行、愛爾蘭聯合銀行、愛爾蘭銀行和奧地利第一儲蓄銀行等,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都將陷入資本充足率不足的狀態。據權威部門估算,歐洲銀行業未來10年需要籌集數千億美元的新資本。[6] 不過,《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期限長達8年,有充分的緩沖時間,因此短期內對于歐洲金融市場的沖擊不會過于明顯。
由于一級資本充足率普遍高于歐美同行,亞洲銀行業所受《巴塞爾協議Ⅲ》的沖擊可能較小。根據麥格理亞洲金融研究部的研究報告,除非需要進行大規模并購,否則日本任何銀行目前都不需要因《巴塞爾協議Ⅲ》的新要求而籌資。與此同時,韓國金融監督院發表報告稱,巴塞爾銀行資本監管新規對其國內銀行的影響十分有限。[7]
由于我國銀行業的安全性指標目前遠高于歐美銀行,《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對我國銀行業的負面影響相對較小。由于此前銀監會一直高度重視資本監管,多次提高監管指標,特別是最近幾年來,要求商業銀行在最低資本充足率8%基礎上,還要計提逆周期附加資本和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規定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同時,要求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達到150%以上,并且開始引進動態撥備和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重要補充。據銀監會披露的數據,截至2010年6月末,全部商業銀行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已上升到11.1%,撥備覆蓋率也增長至186%。因此金融論文,《巴塞爾協議Ⅲ》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標準方面不會對我國的銀行業構成重大影響。當然,如果銀監會在國際資本監管新規之上再制定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率標準,并提高不良資產的撥備計提水平,我國銀行業也需要在未來的一段時間進行相應的資本補充。
但是,在可預見的未來一段時間,資本監管新規也勢必對我國銀行業帶來相應約束:一是我國大型商業銀行目前資本充足率較高,主要是在90年代末的不良資產剝離和2003年以來政府注資、財務重組、股份制改造和公開上市的過程中,經歷了兩輪集中的資本補充。資本補充的周期性一方面說明監管資本約束在商業銀行經營中發揮了作用,另一方面也說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和資本規劃的水平還有待提高。隨著資本監管新規的逐步實施,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資本約束機制,不斷完善內源和外源的資本補充機制,提高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和資本質量,減少資本補充的周期性,提高資本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巴塞爾協議Ⅲ》嚴格的資本計提要求和杠桿率要求,將會抑制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沖動,這對于過度依賴信貸規模高速增長求發展的我國銀行業,將會是一次嚴峻的考驗。三是由于《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增加資本、放棄那些高風險業務,商業銀行必須將更多盈利留作儲備,銀行業的利潤空間勢必受到壓縮。四是隨著資本監管新規的實施,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將會加快,存貸利差將會收窄,傳統的“吃利差”盈利模式將難以為繼。這就要求我國銀行業以《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為契機,努力提高中間業務等方面對利潤的貢獻,實施更加多元化的經營戰略。
《巴塞爾協議Ⅲ》的根本宗旨是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水平和流動性水平,而銀行貸款質量的下降和投資損失都將直接侵蝕資本金并對流動性產生負面影響,從這方面來看,我國銀行業的狀況不容樂觀。第一,歷時兩年多的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銀行貸款高速增長,固然有力地支持了經濟復蘇,但相伴的是產能過剩問題又重新抬頭。天量的信貸投放難免良莠不齊,使得我國銀行業潛在不良資產事實上在增加。第二,地方融資平臺的巨額債務積累了巨大的信貸風險。據銀行業2010年6月末自查數據顯示,地方政府平臺公司貸款余額達7萬多億元,很多貸款項目的主體合規性、地方政府擔保的合法性、項目資金使用的合理性都存在著問題,而這些風險一旦由可能變為現實,將有相當一部分最終要由商業銀行來承擔。第三,2005年以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迅猛發展,主要城市出現了房價上漲過快、價格居高不下的現象。近期國務院陸續出臺了多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而一旦房地產價格回落,房地產信貸資產質量就會下滑,直接抬升信貸風險水平。第四,產業結構調整將帶來的不同程度的信貸風險。近年來國家連續出臺了多項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淘汰落后產能。而根據以往的經驗,產業結構調整成本將有相當一部分要由商業銀行來承擔,其風險會惡化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對此,我國銀行業和監管部門必須直面上述情況,以《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為契機,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類信貸風險,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水平,促進我國銀行體系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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