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導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后。我國應盡快出臺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與對策
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障問題關系到國計民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后。我國應盡快出臺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沿革看,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1、初步發展階段(1949—1966)
建國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主要借鑒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模式,在結合解放區供給制的基礎上建立退休福利制度,經費全部或部分來源于財政,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管理與原單位關系保持不變。1950年,政務院頒發《關于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發布的第一個關于退休養老方面的法規。1958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將企業職工和政府公務人員的退休辦法合并,統一了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
2、破壞挫折階段(1967-1977)
“文革”開始后,養老保險制度受到嚴重破壞。管理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工會組織被迫停止活動,管理社會保險政策的內務部被撤銷,養老保險工作陷于癱瘓。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被取消,社會保險費無人統一征集,只能由單位來負擔,社會保險處于歷史倒退階段。
3、恢復階段(1978-1992)
1978年起,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入恢復時期。國家對國有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條件、待遇水平作了統一規范,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職工仍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辦法。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職不用繳納任何費用,退休后的待遇按照工作年限由人事部門審批核定,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九十年代起,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按照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的做法。免費論文網。
4、改革試點階段(1993-今)
十四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提上日程,國家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要求各省、市進行改革試點。免費論文網。1994年起,云南、江蘇、福建、山東、遼寧、山西等省下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文件,在不同范圍和人員中開始試點。到2005年底,全國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83個地市、1718個縣市,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1772 萬人,其中,在職工1410萬人,離退休人員362萬人。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二、現行制度面臨的問題
1、養老保險法規不健全,養老保險政策不配套。社會保險立法層次過低,社會保險制度不統一,與市場導向就業機制不適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至今尚未出臺有效的政策指導,養老保險政策法規不配套。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適合本地特色的政策,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展不一,實施細節千差萬別,出現了政策上的多樣性。
2、財政負擔過重。據有關資料,1990年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總額僅為59.5億元,目前已經遠遠超過千億元。至2005年底,全國僅事業單位達125萬個,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人,是國家公務員的4.3倍,占全國財政供養人數的近80%。此次中央下決心推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考慮因素之一就是財政負擔問題。免費論文網。
3、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偏低,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截止2007年年底,基本養老保險只有13個省份實現了省級統籌。到2008年年底,又增加了4個,其余省份的養老保險統籌仍然為市縣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市、縣分級統籌,統籌層次過低,基金使用效率不高。
4、各地區覆蓋范圍和統籌項目不一致。從各地實施情況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范圍、對象分為三類:①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全部職工,機關和行政支持類、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中的合同制工人;②社會公益類和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全部職工③機關、所有事業單位所有工作人員。統籌項目也存在不一致問題:各地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國家統一規定的基本工資外,自行確定比較靈活的工資津貼,同時還規定一些其它補貼,地區間、單位間差別較大。
5、各地繳費和計發政策不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不統一,有的地區以“單基數”征繳,有的以“雙基數”征繳,且征繳比例高低不一。養老金計發辦法多樣。社會保障待遇計發辦法多樣,影響了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發展。各地區的待遇標準依據各地實際情況而定,增加了改革成本。
三、解決對策
1、健全養老保險法規和政策,盡快制定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險法》。任何一項制度的建立健全,需立法先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樣也需如此。
2、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改變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偏小的問題,覆蓋范圍應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對象應為上述部門所有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也是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及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
3、提高統籌層次。現行制度統籌層次過低,各地區之間相互分割,社會共濟和抗風險功能較弱。機關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財政預算,工資和社會保險由財政撥款,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應總結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教訓,設立初期就應高起點,直接實行全國統籌。這樣以來可以有效平衡各地負擔,防止養老基金被分割,增強養老基金抗風險能力。
4、合理確定繳費基數。統一按照“單基數”方式確定繳費基數,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國家規定的工資補貼,另一部分是經國家批準后各省規定的津貼補貼部分。這樣繳費基數的第一部分全國統一標準,實現全國同一職務等級人員待遇的公平性;第二部分根據各省的經濟發展情況、物價水平綜合因素,按照省一級標準合理確定,體現地區差異。
5、繳費比例、計發政策全國統一。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實行保險精算,科學確定繳費和計發比例。
6、實行現收現付+個人賬戶制度。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的特點,改革開始階段,養老保險模式應采用現收現付制,這樣操作上比較簡單,籌資負擔輕,而且能體現出代際之間的互助。建立職工個人賬戶,個人投保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基金歸個人所有,多繳多得,退休后按規定領取,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安全網”、經濟運行的“調節器”。構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制度設計上要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上的平穩銜接,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適合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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