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喪失了之前擁有的土地,成為“失地農民”。這一群體總體文化程度低,無技術特長,基本依靠體力活或征地補償生活。同時,青壯年失地農民大多選擇外出務工,只留下老人在家,這給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帶來沖擊,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日益突出。當前學界的探討主要集中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實踐模式、現狀及問題以及政策建議四方面。
1.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
1.1 失地農民的定義
失地農民是指在我國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喪失土地的農民。劉菁認為,失地農民是指國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所造成的無地或少地的農村居民。而李春斌則認為,失地農民,就是指失去土地的農民。①
1.2 失地農民的類型
劉萬兆等指出,我國農民失地大概有3種情況:一是因為城市發展被征地,這些農民離城市較近,土地補償額也相對較高,主要依靠城市務工、經商獲得生活來源,大部分人還保留宅基地;二是基礎設施建設被征地,因修路、開渠、建水庫等土地被征用,但這些農民的土地補償金不高,且遠離城市,謀生手段較少,失地農民的生活相對困難;三是工業用征地,其中一些失地農民被選招為占地工。②
1.3 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學界從多個維度對必要性進行了探討。從失地農民角度,王國軍認為,“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可以彌補當前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生活保障不足的情況,二是可以協助失地農民做好未來生活的長遠規劃,三是可以解決農民失地又失業、生存與發展困難的問題!贝送猓笠仓赋,失地農民面臨再就業困難、子女上學困難、醫療養老無保障等方面的問題,其中以“老無所養”這一問題最為嚴重,而僅憑政府的力量無法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因此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十分必要。③
從城鄉關系角度,鄭功成認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體系的缺失以及一次性補償政策的缺陷,造成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缺乏保障,導致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進而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同時,金麗馥認為,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實現社會穩定的根本要求,二是有利于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三是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合理選擇!
從國家社會角度,嚴虹霞等指出,因征地引起的社會矛盾日益尖銳, 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為穩定社會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安置問題,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問題,必須建立起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失地農民老有所養。④另外,鄔克彬指出,“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老齡化社會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見,從多個視角分析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是有必要的,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實踐
2.1 以宏觀、微觀層面劃分
一些學者從宏觀層面對全國各地的各種保障模式進行了梳理,如殷俊和李曉鶴將當前我國各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踐中的主要模式總結為北京“城保”、上!版偙!、重慶“商保”、青島“農!、南京“基本生活保障”、杭州“雙低”、廣州“完全積累賬戶”等各具特點的模式。一些學者從微觀層面對養老保障資金的管理及籌集也進行了總結。如,米紅和楊翠迎將當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概括為三種實踐類型:進口補貼模式、出口補貼模式、進出口雙補模式。
2.2 以責任主體劃分
大多學者把其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即以各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為實施部門,運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失地農民商業養老保險模式,即以商業壽險公司為主體,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為投保單位, 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險費后,簽訂保險合同,按合同規定,商業壽險公司履行給付養老金義務。
3. 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及問題
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及問題,目前較為普遍的是采用實證研究,從個案從而探討其推廣意義。有些學者探討了全國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情況,但因為我國區域差異較大,結論的普適性不強。如李杰認為,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缺乏權威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阻礙被征地農民的正常流動;制度缺乏前瞻性;社會老保險政策缺乏強制性;基金增值渠道不暢,運營風險較大。⑤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存在著諸多問題,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1政府責任缺失
不論采用社會養老保險還是商業養老保險模式,都強調了政府的責任。但是現有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政府責任缺失問題。如周延等指出,政府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上存在著責任與義務的缺失,以犧牲失地農民的利益為代價,為自己謀求經濟利益。漠視農民利益,存在政府制度性尋租問題現象。⑥同時劉萬兆等認為,我國政府財政支出用于社會保障的比例與其他國家相比是較低的。⑦
3.2政策缺乏強制性
史先鋒等的調查顯示,“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僅占8.3%。失地農民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如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后等,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做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著對失地農民負責的態度,目前的養老保險政策還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以確保失地農民養老無憂。”
3.3保障水平低
史先鋒等提到,“有22.1% 的失地農民因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目前,各地的養老金發放標準多在 200~300元,有的地區不到 100元,靠這點微薄的養老金要想實現養老無憂幾乎是不可能的。” 3.4保險基金管理不完善,監督機制不足
保險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機構均設置在具體運作部門地方勞動保障局之下,具有管理者和使用監督者雙重身份,這不符合三權分離的國際通行做法。政府部門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事件就難以從制度上徹底杜絕,所造成的虧空最終只能由國家財政承擔?偠灾斍暗氖У剞r民養老保險還存在很多問題,大多學者認為制度層面是深層次原因。
4. 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問題,學者們的探討大體有以下四個方面:(1)將失地農民完全納入社保體系,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劉萬兆等認為,“失地農民最終要納入城市居民范疇,為他們提供養老保障,有利于城鄉養老保障的順利接軌,鋪通建立城鄉一體化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道路!保2)建立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模式。學界傾向于為失地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采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如,袁斌等認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應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3)建立健全養老保險金的管理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要實行單獨管理辦法,并且還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其進行監管。(4)建立土地出讓金按比例投入農民養老保險的制度。如有學者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強制從土地征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5.結語
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我國學術界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尤其在制度建立、模式采用方面有了許多探索。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研究方法上缺乏整合。一部分基于某地案例研究,總結相應對策;另一部分基于一般現狀展開論述。這兩大部分尚未實現有效整合,因而研究結論的針對性和普適性較差;其次,研究多局限于理論層面,缺乏系統性的制度建構探討。
綜上,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我們從長遠考慮,堅持遵守社會保障提倡的基本生存權、公平性、普遍性、強制性、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同時,也要求政府在實踐中勇于承擔責任,不斷地創新,以便更好地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作者單位: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注解:
、 劉菁. 論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J].黨政干部論壇,2007(3).
、 劉萬兆,盧闖,王春平,等.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分析[J].農業經濟, 2007(6): 36- 37.
③ 袁斌,陳樹文.我國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 2008(3): 90- 93.
、 嚴虹霞,張宏.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會科學,2007(5): 103- 107.
、 李杰.關于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思考[J].延邊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4).
⑥ 周延,姚曉黎.政府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中責任和義務的缺失及完善[J].農村觀察, 2006(2): 40- 44.
、 劉萬兆,盧闖,王春平,等.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分析[J].農業經濟, 2007(6): 36-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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