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新社會階層由于其參政能力與參政意愿與原有社會階層相比處于相對不利地位,同時,新社會階層在政治參與制度的公平性上與傳統社會階層相比也存在著制度性失衡。協商性政治參與模式的提出,一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對于建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促進階層和諧有著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 新社會階層 法治文明 協商性政治參與
新社會階層的出現是社會發展進程中不可回避的社會現象。如何實現社會團結、關注不同分層之間的流動關系以及層級間合作問題是構建新社會階層和諧政治參與的基礎。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社會基礎從原有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傳統社會分工領域逐步向多元社會邁進,從政治與法律角度對社會分層與社會流動理論進行反思,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政治與法治文明具有重大指導意義。本題主試圖對新社會階層協商性政治參與加以考量。
一、新社會階層的特征
新社會階層在社會科學意義上一般作為一個中性詞,它并非僅僅意味著這一社會階層對于社會發展而言是完全有益的,但不同階層的現實存在勢必影響社會進程的形態。在此,不論對任何一個社會而言,社會分層及其之間的關系對于政治與法治規制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但對于任何階層,都存在著利益考量與階層意識的固化過程。同時,這一過程是一個動態、發展變化的過程。因此,“社會階層的分析離不開階層意識,人總是潛意識把社會劃分為不同等級,并將自己歸納適應于其中,形成自我地位知覺和階層意識。階層意識是個人對社會不平等及自身所處社會地位的主觀認識。” 在此,新社會階層的現實考察可以通過以社會資源為基礎來考察,通過階層意識來提煉。
(一)新社會階層的分類考察
作為社會資源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諸如以個人資源與社會資源、經濟、政治與社會資源等進行分類。 在階層分化中,一種重要的研究取向在于分類標準的建立是否得當。按照韋伯式的分類,人們既可以以職業取向對新社會階層加以分類,也可以市場資源水平進行分類。在工業社會中,職業分類在人們的社會性分割中越來越居于重要地位。如果按照市場資源的占有水平來分析,也可以得到相應的對新社會階層的分類。在大多數的社會分層中,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更加有效地理解我國新興社會階層的現狀。
一般而言,我國學者對新興社會階層可分為五類,可以說是一種綜合的分類。它既考慮到了職業因素,同時又考慮到社會資源分享的程度。他的分析包括私營企業主階層、農民工階層、下崗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家階層。 但是,按照更為基本的分類,可以把上述五類通過社會資源占有的水平,控制社會資源的能力進一步把其分為最基本的二大類。即,以私營企業主與企業家為代表的優勢階層與以農民工為代表的劣勢階層。這種分類是根據新興社會階層的不同特征而進行的分類。它們相對于傳統的既有階層而言,在制度需求、意愿強度以及參與能力上相對而言,依然處于弱勢地位。
需要強調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新社會階層的社會資源控制能力并不一定比傳統階層差,而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他們參與政治決策的能力還不能有效建立起來。新社會階層的存在本身也是造成社會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但是,當制度需求沒有有效地滿足他們的真正需要時,他們在制度供給方面仍然處于不平等地位。也因此需要政府決策機構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
因此,在這五類社會階層分類的基礎上,把他們進一步劃分為以私營企業主為代表的相對優勢階層及以農民工為代表的相對劣勢階層更為可取。原因在于,他們在政治參與的目標、方式上、對國家政府決策與參與制度的建立傾向上存在差異。以農民工為代表的社會低層,正處于不僅是政治參與能力上的需要,同時在資源與利益的獲取方面也存在需求的層次。而對于相對優勢的私營企業主階層而言,它們是在滿足最基本的需要基礎之上的政治需求。他們自身的能力、意愿、目標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政府調控目標之間存在著差異。
對于以農民工為代表的社會階層而言,他們在政治參與能力上與以私營企業主為代表的社會階層大不相同。由于他們的社會資源控制能力較弱,他們在身份認同上存在著雙重標準,一方面,農民身份本身是一種認同。另一方面,他們所處的環境并非純粹的農民身份。在階層認同方面還存在一定的沖突。同時,他們參與政治決策的能力又有很大限度。上述原因決定他們在各個方面都需要在集體歸屬上重新定位。他們既遠離了傳統的政治參與方式,又沒有充分地政治參與渠道來滿足他們的參與意愿。
綜合以上分析,新興社會階層雖然有些在社會經濟地位上相差很大,但他們經常尋找政治參與的各種途徑。就相對優勢的以私營企業者為代表的階層而言,他們能夠充分利用當前有效的各種資源來實現參與目標。但仍舊存在不足。對于農民工階層而言,他們依賴于傳統的信訪方式來表達自身的參與目標,或者通過傳統的基層民主的方式來實現其目標。但是這二方面在我國當前法制建設與政策制定過程中,農民工階層的參與方式、參與能力以及參與熱情有許多不足。因此,推進新興社會階層民主政治參與的制度性建設勢在必行。
二、新社會階層的協商性政治參與分析
可以看出,依據新興社會階層在政治參與能力與水平的不同,他們的參政水平與方式與其階層性質有很大關系。但是基于政治文明與法治文明的參與路徑,新社會階層雖然在身份認同及參與能力上表現出不同特色,但對于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政治參與行為應當是一種高效、科學、民主、公平的參與模式。為此,根據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協商的特色,建立一種關于新社會階層有序參與民主政治建設的協商性解決方案,以資推進民主政治參與的不斷發展。協商性政治參與對于我國而言有重要意義。
首先,協商性政治是我的政治特色。政治協商制度與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密切聯系,中國社會的政治結構從建國初期的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使中國政治協商制度的內含也發生了變化,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政治協商的內涵也隨著社會結構的轉變而不斷更新。政治性協商與我國的政黨制度也天然契合的一起,因此,它的發展是政治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可以預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在新條件、新形勢下可以進一步吸收更廣大的社會階層。協商性政治理念的提出正是在保證各個新社會階層的基本權利基礎上的政治協商,它體現出社會多元發展中各個社會階層之間的合作與博弈。
再次,協商性政治是和諧社會發展觀的要求。和諧社會理念構成了政治協商的又一價值特色。從價值取向上講,協商性政治參與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階層問題上有著不可估量的政治意義。和諧社會理念把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與社會主義政治文化融合起來。和諧理念可以說與中國當代社會的政治文化相契合。中華文化注重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各而不同,共生參與,世隔絕是政治協商形成的文化背景和精神資源。
最后,協商性政治參與同法治化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如何出一種行之有效的協商性政治參與模式,在法治理念的要求下,法律為協商的有效性提供了一種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它中立地為社會各個階層的協商提供一種平臺。另一個優勢在于它可以使進入到法律程序中的社會個體或社會組織能夠在相互沖突的觀念中尋找矛盾的解決方案。法治化本身的重要性還在于它能夠審慎地為各方提出時序上的要求,排除可能存在的非理性的認知要素,使新社會階層之間存在的不同矛盾達到一個理性化的解決方案。協商民主能夠促進決策的合法化。通過公共協商形成的決策可以得到參與者的普遍遵守。同時,協商民主能夠控制政府行為的自由裁量權。公共行政只有在討淪和決策中,才能把公開性、平等性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協商的參與者都有確定問題、列舉證據和形成議程的同等機會,協商過程能夠包容各種不同的利益、立場和價值。
基于上述分析,協商性政治參與為新階層的社會參與奠定了良好的政治與法治基礎。為新社會階層的快速發展與問題解決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性方案。當然,如何充分地調動新社會階層的政治意識、如何通過法治化建設提供制度保障仍然是社會不同階層和諧發展的重要任務。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