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分類號:A84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0-0005-02
成功的實踐離不開正確理論的指導。鄧小平理論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包括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理論指導作用。鄧小平法制思想是鄧小平對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曲折過程的反思結果,亦是對改革開放新時期我國法制建設的展望與創新。
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沒有現成的道路可以因循,必須在清晰認識中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堅持中國特色,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努力探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制建設道路。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指導,充分認識鄧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論源流地位。
一、鄧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論基礎
鄧小平作為一名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無論是在革命時期還是社會主義建設階段,都強調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的具體實際相結合,這其中亦包括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的認識與實踐。建構于歷史唯物主義基礎之上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中重要的具體科學。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堅持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堅持按照事物的內在規律去認識和改造世界,其不僅揭示了法的本質,而且論述了法與自由、法與正義、法與平等、法與民主等諸多法的價值問題,同時包含豐富的部門法思想。鄧小平法制思想是全面學習、靈活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產物,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在中國的新發展。
毛澤東思想這個科學的思想理論體系中包含了法律思想的重要內容。要全面、正確認識和評價鄧小平法制思想,就不能割裂其與毛澤東法律思想的緊密聯系。鄧小平對毛澤東法律思想的繼承,不僅包括直接吸收的部分,也包括對毛澤東法律思想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既有對“實事求是,立足國情”思想的堅持,又有對其法律監督、民主與法制的辯證關系、部門法思想等具體法律思想的繼承,是毛澤東法律思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延續和發展。
馬克思曾經說過,“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并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但又良莠混雜,對此既要吸收傳統法律文化中具有現代價值和意義的精華,又要棄其封建性糟粕,這樣才是真正堅持馬克思主義在對待歷史方面客觀科學的態度。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鄧小平法制思想的文化淵源,其與社會主義法制的契合表現在重視法律在國家運行中的作用、打擊犯罪等諸多方面。雖然社會主義制度與以往的任何一種社會制度都不相同,但是從法律文化的角度,都不可否認人民群眾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已經取得的輝煌成就,更不能割裂歷史與社會之間的緊密聯系。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過程中積極借鑒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才是對待歷史的正確態度。
二、鄧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與發展
從整體上來說,鄧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與最終成熟,與他當時身處的歷史條件以及自身的成長背景有密切關系。幼年的鄧小平在初級小學堂讀書,然后開始接受新式教育。之后,鄧小平懷揣“實業救國”的理想奔赴法國勤工儉學,在法的五年多時間,是鄧小平思想啟蒙的重要階段,并先后加入旅歐中國少年共產黨和中國共產黨,逐步成長為一名堅定的共產主義者,將共產主義信念與理想貫穿一生。
鄧小平早期的成長背景與旅法旅蘇經歷,為他馬克思主義世界觀的最終確立形成了直接影響。學習掌握馬克思主義理論并樹立堅定的共產主義信仰,是鄧小平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思想逐步形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他之后在遭受人生挫折的時候依然能夠堅信馬克思主義的重要原因。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鄧小平形成了早期的法制思想,并參加了許多重要的法制實踐活動。從1927年開始到抗日戰爭全面爆發,鄧小平在紅色政權建設過程中,不僅參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等法律法令的制定工作,而且積極宣傳蘇維埃法律制度,維護法律法令的尊嚴。
抗日戰爭期間,鄧小平發表了《黨與抗日民主政權》等文章,多次涉及法制建設等問題。比如,鄧小平指出“黨的指導機關要定期討論政策,討論法令”[2];“不研究抗日民主政權的法令指示,就沒有資格去指導同級政權”[2];特別強調抗日民主政權下全體人民應當養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權法令的習慣。另外,鄧小平闡述了文化工作應該服務于法制宣傳教育、法令應當得到嚴格執行等重要觀點。
解放戰爭時期,鄧小平發表了《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于土改和整黨工作的指示》等文章,談到了解放戰爭時期法制建設的諸多問題。同時,這一時期鄧小平對軍隊法制建設的論述也比較多。比如,特別強調要嚴格依照法令辦事,要搞好軍民關系,認真實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政策法令要無條件得到執行,嚴整軍風紀,維護部隊紀律等。
新中國成立后,直至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夕,是鄧小平法制思想初步形成的時期。在新中國成立初期,鄧小平擔任了黨和國家的重要領導職務,親身參與了新中國法制的籌建工作。另外,這段時期鄧小平還提出了要加強法制宣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加強黨和國家的監察工作等重要觀點。
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開啟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嶄新的歷史時期,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也極大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在對“文化大革命”歷史教訓的深刻反思和總結的基礎上,鄧小平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意義的社會法制建設觀點。比如,“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3]要依靠法制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一國兩制”偉大創舉下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留存與發展等。 1992年鄧小平視察南方發表重要講話,在總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沖破“姓資姓社”的思想束縛,成為我國思想解放的又一個重要節點。自此,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也迎來了新的契機,鄧小平法制思想也逐步形成完善的科學體系。
三、鄧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內容
鄧小平法制思想的內容極其豐富,從法治的動態過程來看,鄧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思想、執法、守法思想、法律監督思想等。
立法思想。鄧小平關于立法的論述有很多,針對不同的部門法也提出了具有指導意義的觀點。比如,在憲法方面,鄧小平特別強調要維護憲法的權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在經濟法方面,鄧小平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論,為我國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和完善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直接推動了我國經濟立法工作的開展。在行政法方面,鄧小平從黨的領導和國家制度建設的高度,著重闡述了加強行政立法的原因以及必要性,主張要恢復和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克服國家制度建設中官僚主義的弊端,解決好中央和地方的關系,精簡機構等。在刑法方面,確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提出單位犯罪概念等。另外,鄧小平在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中提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必須堅持“一國兩制”的方針,必須維護國家的政體利益,具體制度不能完全西化等。
執法、守法思想。鄧小平在強調立法工作的同時,也非常重視執法和守法工作。在執法方面,鄧小平指出執法必須要“嚴”,執法活動的開展要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不允許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和濫用法律的現象發生。另外,鄧小平提出要完善政法機關,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政法隊伍。
守法與法制教育思想。鄧小平特別強調領導干部要嚴格守法,同時,他還指出法制教育具有重要作用,通過法制教育,可以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使人們能夠自覺守法,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監督思想。鄧小平一直堅決反對特權思想的存在,認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特權現象滋生的重要原因,同時,要想克服特權現象,就必須著手解決制度問題。在解決腐敗問題方面,鄧小平也深刻指出法律監督的重要作用,他強調必須堅決同腐敗現象做斗爭,否則就會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損害黨的威信,甚至會危及國家的存亡。
四、鄧小平法制思想的發展與創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確定,不僅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科學內涵,這一治國方略的確立,在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過程中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也是鄧小平法制思想的繼承和發展。
法律必須以人的全面發展和利益實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目的是維護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制建設的成果也彰顯出人民的集體智慧,是否能夠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亦應成為衡量法制建設成敗的標志。因此,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繼續推進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必須把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法制建設的發展動力和內容源泉。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落實這一治國方略的前提和基礎首先在于構建一個成熟的法律體系。因此,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立法工作的不斷嘗試與累積的基本經驗的基礎上,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形成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和層面的法律部門,每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律已經制定完成,整個法律體系內部和諧統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取得的偉大成就。
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專章部署“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清晰反映出中國共產黨在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進程中,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針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問題進行的理論與實踐層面的不斷探索,呈現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在邏輯延續與經驗累積中實現的漸進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沒有現成的發展模式可以套用,必須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前提下,結合中國實際、正視社會現實問題,發揮主體性作用,走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